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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专家点评十类继承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1:58 重庆晚报

  核心提示

  明天是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最近一次修宪中,将“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纳入宪法——有关专家称,这是一大突破。继承和私人财产密切相关,因为继承的遗产无一例外属于死者“私人财产”。据了解,
继承纠纷在现代社会非常普遍,处理好这类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把目光投向了继承纠纷的解决。

  昨日,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市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张俊文,请其就今年以来判决生效的十个典型继承纠纷进行点评。张俊文认为,目前继承案件大量涌现的主要原因是:公民权利意识高涨,财产增多,由婚姻关系(比如再婚)引发的社会关系也比以往复杂。

  多尽义务多分遗产

  【案情回放】去年10月1日,江北区的杨光荣病逝后,留下3套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和3万元的存款。他的两个女儿认为,自己赡养了父亲,遗产理所当然归己。她们把父亲的柜子撬开,将存折和拆迁还房的协议拿走。为此,杨光荣的妻子、儿子把她们告上法庭。最后,江北区法院判决杨光荣的妻子和3个子女分别继承其留下的遗产。

  【专家点评】依照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在分割遗产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但不得剥夺其他人的继承权。

  分配遗产要有证据

  【案情回放】江北区居民王东婚后生育一子。儿子王军结婚成家,孙子也读高三了,王军却在去年6月3日不幸意外死亡。王东夫妇认为,儿子生前留下两套价值80多万元的两套房子和其他财产,总价值上百万元。于是就和孙子一道把儿媳妇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儿子王军的遗产。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据现有证据,对其中将近20万元的遗产进行分割。

  【专家点评】可以分配的遗产究竟是多少,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遗产价值,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分割侵权协议无效

  【案情回放】江北区的李丽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哥哥。她的父亲于1992年9月去世,在江北城留下一套房屋。2003年,江北城拆迁,加上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四兄妹为了两套安置房和补偿金的分配发生纠纷。李丽的哥哥和姐姐们在协议分割父亲的遗产时,竟然“忘记”她的一份。后来,亲兄妹打起了官司。最后,江北区法院认定此前李丽的哥哥姐姐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他们均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专家点评】依照继承法,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只要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均可继承。协议分割遗产侵害了其他人的继承权,属于无效协议。

  服刑人员有权继承

  【案情回放】沙坪坝区的赵强先后结了3次婚,赵灵是第一任妻子的女儿。和原配妻子离婚后,他和第二任妻子结婚,妻子的养子和他们生活在一起。2000年第二任妻子死亡后,他第三次结婚。不到3年,赵强因病死亡,留下价值10余万元的房产。赵灵把赵强的养子和第三任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因赵强的养子正在监狱服刑,最后沙坪坝区法院判决他们分别继承各自应得的遗产。

  【专家点评】依照继承法,如果没有遗嘱,就应依法继承遗产。即使只是养子,一旦形成扶养关系,也享有继承权。不能因为其是服刑人员,就剥夺他的继承权。

  独吞遗产绝不允许

  【案件回放】沙坪坝区居民黄杰育三子一女。子女成年后,黄二、黄三、黄四另立门户,而黄大一家则住在父母家里。2000年,黄杰的老伴过世,2002年,黄杰也与世长辞。由于黄大既不挪窝,也拒绝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黄二、黄三、黄四和长兄闹上沙坪坝区法院。经评估,黄杰留下的房产价值26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房屋归黄大所有,黄大各支付三原告5万余元。

  【专家点评】黄二、黄三、黄四和黄大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过,法院如果查明黄大在父亲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那么可以判决其适当多分得遗产。

  损害赔偿父母有份

  【案件回放】涪陵区居民张深夫妇育一子。2000年,其子张远因工受伤,经过诉讼,用工方赔偿44万余元,随后张远在城里购置一套房子。去年底,张远死亡,张深向儿媳要求分割张远的遗产,被拒。老两口将儿媳和孙子告到涪陵区法院。经调解,儿媳同意将张远的10万元存款分一半给老人,另外老家的房子归二老所有。

  【专家点评】人身损害赔偿应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要求,每个依靠其生存的被扶养的个体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张远当初所得赔偿里本身就有父母的份额,父母自然有要求分得遗产的权利。

  参与继承须有名份

  【案件回放】南岸区居民李山与袁丽婚后未育,于1959年收养了一个女儿。1992年,袁丽死亡,李山和养女没有对她的遗产进行分割。1993年开始,有夫之妇熊凤和李山同居。2001年李山死亡,熊凤起诉,要求与李山养女一起继承遗产。法院认为,熊凤和李山属重婚,无权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但考虑到她在同居期间尽了较多的扶助义务,法院判决李山养女从遗产中“补偿”熊凤5000元。

  【专家点评】有夫之妇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善良风俗和道德规范,甚至有犯罪之嫌。原则上,非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不过根据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分割完毕再难反悔

  【案件回放】丰都的孙达、杨柳均系再婚。1990年,孙达病故,三子女和继母对簿公堂,要求继承父亲遗产。法院判决孙达留下的房产归杨柳所有,由杨补偿孙的三个子女各1300元。2004年,由于三峡工程移民,政府折迁安置后,补偿杨柳8000元。孙达三子女诉诸法庭,要求继承“多出来”的8000元,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止于遗产分割完毕。分配结束后,各个继承人分得的财产属于其私人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这部分财产增加和减少,都不得作为“再分配”的理由。

  婚前财产要先明确

  【案件回放】沙坪坝区的谭西有三个子女。他再婚时,罗云带来了彩电、冰箱等嫁妆,随后两人共同在沙坪坝区购置房产一套。谭西近年身体很差,陆续立下几次遗嘱,最后一次写有“彩电、冰箱归老三……”等内容。2002年,谭西过世,由于继承遗产发生争执,他的三个子女把罗云告到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罗云分得房产的一半。对于彩电、冰箱等物品,法院认为系罗云个人财产,谭西无权处分,因此判决其所立此部分遗嘱无效。

  【专家点评】现在再婚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而产生的继承纠纷也较多。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要想减少此类纠纷,应当“先说断,后不乱”。

  遗产分割按序进行

  【案情回放】渝中区居民潘新的母亲和张扬的父亲1972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前均有子女。1999年1月,张扬的父亲因病去世。去年6月,潘新的母亲也去世。两位老人在渝中区留下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随后,潘新两兄妹把张扬三兄妹告上法庭,要求对房产继承分割。而张扬兄妹认为,他们对潘新的母亲也尽了赡养义务,同时要求分割继母的遗产。最后,渝中区法院判决潘新兄妹各继承9平方米,张扬三兄妹分别继承7到8平方米不等。

  【专家点评】再婚双方均有子女的,进行遗产分割时,应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分步进行,不能简单地平均分。

  (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易守华李定兵/文郭娟/图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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