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方便”人 主人六成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8:09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因拴在自家副食商店窗台下的狼狗咬伤了前来寻求“方便”的姚某,家住株洲芦淞区的章长贵被告上了法庭。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章长贵赔偿姚某损失的60%。 2005年9月3日,姚某到株洲市保丽怡沁园6栋后面,即章长贵副食商店后面小便时,被其饲养的狼狗咬伤了右腿上部。之后姚某赶到株洲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治疗,花费
法院审理认为:对动物致人损害,法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基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可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姚某到章长贵窗台后小便时未尽注意义务,被章长贵拴在窗台下的狼狗咬伤,对自己的损害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判决章长贵赔偿姚某医疗费、交通费损失1321元的60%,计792.6元,其余部分损失由姚某自行承担。 实习记者陈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