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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无辜研究生 罗志刚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9:14 云南日报

  新华社成都12月2日电(任硌、王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杀害无辜研究生的被告人罗志刚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罗志刚酒后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烧烤店就餐,与同行女友发生争执,同在该店就餐的杨某等人看了罗志刚一眼,引起罗的不满。被告人罗志刚离开该店时向被害人杨某借用打火机,杨以不抽烟为由予以拒绝,并将被告
人罗志刚放在其肩部的手推开,再次激怒被告人罗志刚。被告人罗志刚遂将杨某的眼镜摘下扔在地上,杨起身前往厨房,被告人罗志刚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追上并刺杀杨某两刀,后在逃离现场时又朝已倒地的杨某刺杀一刀。作案后,被告人罗志刚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因胸、腹、腿部被刺伤送往医院抢救,次日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杨因胸部刺创,伤及右心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刚酗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持刀刺杀被害人杨某,非法剥夺其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对于被告人罗志刚所提无杀人的故意和其辩护人所提罗志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罗志刚不计后果,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利器向被害人杨某的胸、腹等身体要害部位猛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和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所提被告人罗志刚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理由,与罗志刚在公共场所,无端挑衅被害人,并持刀刺杀被害人3刀,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符,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所提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虽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但被告人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情节非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足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故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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