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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代孕”网站的神秘帷幕(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0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肚皮与“机器”

  记得很久很久以前看过一部国产电影,什么名字记不清楚了,只记得那是万恶的旧社会。一个有钱人家的大太太不能生育,于是老爷便看上了家里年轻、健康的丫环,在一个黑漆漆的夜晚,一个“借腹生子”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丫环因受不了这种凌辱,最终只得用生命来做了腹中这个“早夭”婴儿的陪葬品。

  没想到这样的悲剧竟然在若干年后的今天再次重演,不同的是现在借腹生子已经越来越公开化了,还有不少的女性主动投身到这个“光荣”的“爱心”事业中来。千万别误会,说这个故事并不是让所有的代孕女子都去上吊,也不是让你对代孕的女子表示唾弃、谩骂,实际上,上吊和唾弃也是无济于事的——女人的地位其实很可悲,她们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沦为生育的机器。倘若没有市场,再没有廉耻的女子也不会走到这一步。

  说到市场,又不得不回到那个万恶的年代,曾几何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就深深地烙在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如果没有自己的子嗣,便会被人耻笑家族不兴旺,后继无人,于是千百年形成的观念就这样一代代流传下来了。于是代孕到今天也慢慢有了市场。

  只要有市场需求,我们是不是什么都可以供?只要“无法可依”,我们是否就可以大着胆子打“擦边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众所周知,文明有序的社会之所以能够循序渐进地演进,不仅在于有法律的刚性规范,还在于有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哲人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从来就不是万能的,就像一定时期有相对稳定的法律一样,一定时期也有一定的伦理道德标准为社会主流人群所共同遵守。代孕牵涉到目前难以解决的医学、法律、伦理、道德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对后代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难道就不怕后人的责骂和戳脊梁骨吗?

  代孕刚出现时,有人非议,也有人同情,有人甚至大声疾呼:为何要剥夺一个女人做母亲的权利和幸福?可不知他们可曾想过一个问题,如果连人的肚皮和子宫都可以出租,那人身体的任何一个器官,还有什么不可以“租”给别人的呢?那么卖淫和嫖娼,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临时租借”某个器官而合法化呢?

  这时有人“理所当然”地提到了人权。不错,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有超过35000个婴儿是通过代孕生育的,面对巨大的潜在代孕需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诞生了商业代孕,数以万计的婴儿通过代孕这种方式来到这个世界。但是,就是在这个号称“人权至上”的国度,时至今日,代孕这种现象也仍然没有被完全地接纳。

  在这些代孕网站的宣传介绍中,记者印象最深的就是“爱心代孕”这四个字。好一片“温情脉脉、暖意融融”的爱心啊!如果没有成千上万乃至更多的利益的驱动,不知这一片“爱心”还存在吗?更有甚者,还在以代孕为诱饵进行拐卖、诈骗等一系列非法活动,真不知在这“爱心”背后还隐藏了什么?

  斗着胆子说了几句肺腑之言,也许已经遭到一些人的唾弃和责难了。希望尤其是那些替人怀孕的女性不要因此而记恨我,我只想奉劝各位一句,好好管好自己的肚皮,不要再让它沦为替人生育的机器。

  法律界人士:代孕合同违法、无效

  很多代孕网站都称,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禁止代孕,因此他们才敢打“擦边球”。那么法律上对代孕是如何规定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呢?

  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胡瑾主任律师认为,目前法律对“代孕母亲”暂无禁止性条款,但“代孕”可能会因行为的“后遗症”,引起法律、道德和社会的一系列问题。既然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法规中对代孕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那么网上中介代孕公司的行为则可以认定为违法,应予以取缔。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用自己的身体盈利,人体不得买卖,“出租”人体虽然暂无禁止性法律条款,但和卖血、卖肾一样,是把身体异化为物,用子宫来换取利益,这是钻法律的空子。卫生部根据《民法通则》制定的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代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

  从《婚姻法》看,“孩子应该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所有”,孩子是母体中生育出的,监护权归生育父母,代孕母亲与孩子是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代孕母亲作为生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作为母亲,作为监护人无权用孩子来获得利益。孕母与雇主及中介三方签定的代孕合同和保密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包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使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非常巨大。

  胡律师还分析说,代孕和试管婴儿是不同的,试管婴儿不牵扯第三方利益,而代孕则可能引发种种社会问题。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及纠纷等问题都很严重。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讲,代孕中介应严厉打击,如果不加禁止,可能会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胡律师将这种市场的存在归结为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思想的影响,其实俗话说得好,有时“生的还不如养的亲”,如果夫妻一方真的因为疾病无法生育,可以采取抱养、收养的方式,而不一定非要通过代孕,“在国外,收养儿童就十分普遍”,这不仅可以让更多的弃婴获得更好的生活环境,更重要的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因此能真正地受到法律保护。

  (本版文字/林子)

  珠海首次提出立法建议 “禁止代孕”

  2005年7月11日,在由珠海市妇联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该市香洲区妇联提出,要在《修正案》中增设“禁止营利性代孕行为”的条款,以保护妇女生命健康权。这是珠海首次在正式会议中提出“禁止代孕”的立法建议。

  据香洲区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多年的妇女儿童工作中,他们对“营利性代孕行为”时有耳闻。营利性代孕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且严重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把妇女视为生育工具,是对妇女尊严的漠视。虽然现在在行政规章上是明令禁止医疗机构进行代孕行为,但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禁止这一行为,为此,香洲区妇联认为,有必要在《修正案》里增设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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