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任何学校不得要求差生留级或转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5:40 新华网 | |||||||||
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3日电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不得以成绩差或行为习惯不好为由要求其留级或转学;公办中小学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的补习班要脱钩;提倡教师义务为学生进行学习辅导。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十项规定的通知》12月1日出台,该通知从10个方面规范了学校和教师的职业行为,违反规定的学校年度考核将被降等,严重违反规
□《通知》要点解读 学校不得要求差生转学 通知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以学生成绩差或行为习惯不好为由要求学生留级或转学。转学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学校接受学生在本校就读就应接受其学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乌市招生报考条件的学生参加由所在学校组织的升学报名。 课余假日禁止安排补课 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除初三年级按规定安排考前补习并不得收费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安排学生整班整年级补课或上新课。 学校不得强制初三和高三年级学生进行补习。如确需补习,必须事先向学生和家长公布补习计划、内容、时间,由学生自愿参加并由学生家长签字认可。 学校与民办补习班脱钩 通知指出,公办中小学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的补习班要脱钩。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参加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种兴趣班、补习班。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种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须经乌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严禁擅自以办各种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为由收费。 提倡教师义务进行辅导 在职教师在学校任课期间不得利用学校的设施设备为学生有偿补课,不得为自己所教的学生有偿补课。严重违规取消教师资格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师将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或晋级资格、缓聘、高职低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对于违规学校,将给予年度考核降等降级、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对已经评定的示范校提出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学校校长将实行责任追究。(完)(周生斌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