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应当实施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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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5:5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薛昆)“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有计划地实施搬迁,”这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日通过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中所做出的规定。 《条例》指出,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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