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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礼县砍手案昨庭审结束 被告当庭递交悔过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2:04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柴用君 朱静渊) 经过5天的审理,轰动全国的礼县“砍手案”于12月4日审理结束。

  4日主要是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控方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控诉人列举事例极力证明年九胜等犯罪嫌疑人组织、参加了涉黑性质犯罪团伙。被告辩护律师则提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的犯伤害罪、有的犯敲诈勒索罪、有的犯包庇窝藏罪,他们所犯罪行与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有本质的区别。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另行宣判。

  另外,礼县“砍手案”受害人王晓东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就民事赔偿诉讼进行了最后陈述。

  控方:8名被告构成涉黑犯罪

  公诉人在公诉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年九胜、马宏兵、赵愿、盛锦选、丁波、安礼农、吴平、张戈等人,在年九胜的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了各类犯罪活动,其组织人员相对固定,对该组织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以表面上的合法形式做掩护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被告所犯罪行多达6种,他们还以讨债或平息事端、进行民间调解为由,大肆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人身安全,在礼县“砍手案”中,有预谋地对受害人王晓东实施伤害,使受害人肉体遭受了严重摧残,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他们的犯罪活动,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蔑视和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公诉人认为,该团伙的犯罪行为构成涉黑性质犯罪,各被告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各自所犯罪行数罪并罚,严厉惩处。

  辩方:指控涉黑犯罪要件不符

  各被告的辩护律师一致提出,该团伙犯罪性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性及最高人民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4个必要条件不相符。按照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有较多人员参加,人员基本固定,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支持他们的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手段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利用威胁、威逼、引诱等手段使国家工作人员保护或变相保护其违法犯罪活动。辩护人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公诉机关没有有效的证据表明本案第一被告人年九胜组织了涉黑团伙,其他被告也无从参加涉黑团伙。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各被告均为同案犯,不能将同案犯罪等同于参加涉黑团伙组织罪;从经济实力来看,各被告除了年九胜经济实力强一些,其他被告有的连温饱都成问题,因此,也不存在有经济实力支持他们进行违法活动。

  吴平当庭递交悔过书

  审理结束前,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年九胜第一个陈述:“我始终认为我是受害者,由受害人变成了害人者,我感到很冤枉。”马宏兵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愿意认罪。其他被告也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和父母,愿意认罪,希望法庭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丁波还向王晓东深深地鞠了一躬。吴平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在看守所写的悔过书。被告楚祥礼认为他没有犯罪,只是去讨要别人打伤他的医药费。只有乔小红和文中仓表示没有陈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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