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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摇头丸案量刑偏重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7:3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殷骏) 摇头丸和杜冷丁的毒性相近,但在量刑上却有较大差别。这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为追求刑罚公平,我市中级法院刑一庭一位法官经过仔细研究,提出新的毒品量刑观点。记者昨天获悉,最高法院正在起草一个关于毒品数量认定的意见稿,该意见稿采纳了他的这种观点。

  市中级法院刑一庭法官任志中,是吉林大学在读博士。2003年,他接触到一起毒品
案件。当时,一毒贩先后贩卖摇头丸近千克。因摇头丸主要化学成分为MDA(又称替苯丙胺),法律界一直将其作为苯丙胺类毒品衍生物,而归入苯丙胺类毒品类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苯丙胺类毒品100克以上,应认定为“数量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由于该毒贩贩卖的近千克摇头丸中,共含MDA成分180余克,最终被处重罪。

  任志中对此怀有疑惑。他在查阅大量专业资料后,发现摇头丸所含的MDA成分,其毒性与另一毒品杜冷丁相近。而依照美国等国的换算标准,1克杜冷丁的毒性等同于50克大麻;1克MDA的毒性等同于35克大麻。也就是说,摇头丸的毒性还不如杜冷丁。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的标准为100克;认定杜冷丁“数量大”的标准却为250克。依照这一标准,如贩卖杜冷丁180克,获刑不会高于7年。

  显然,涉摇头丸毒品案的量刑标准,远高于涉杜冷丁毒品案。

  毒性相近,获刑却相悬不少。任志中认为,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汪敏的指导下,任志中在深入调研后得出结论,不应将含MDA毒品(如摇头丸等)列入苯丙胺类毒品,而应单列出来。

  任志中的调研成果,引起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一个关于毒品数量认定的意见稿,采纳了他的观点。

  作为一名研究毒品犯罪的博士,任志中说,他绝不是在为“摇头丸”犯罪开脱。他表示,刑罚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不能突破司法的公正。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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