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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家属同意放弃抢救患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8:56 南京晨报

  去年8月份,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导师、著名教授陈亦人在一家省级大医院因为重病不治身亡。前不久,陈教授家人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翻看父亲的病历和死亡报告时,却发现了一句让家人无法接受的话:“家人一致要求放弃治疗,停止抢救……”

  教授死亡报告 家属无法接受

  陈教授的儿子陈敏新说,事件还得从去年说起。父亲当时由于患了肺部感染住进了这家医院,几次病危后被送进了ICU重症监护室,接着又发生了肾脏衰竭等病情,并在去年8月24日去世。开始陈先生及其家人都以为是正常死亡,可不久前,他们在死亡报告上竟发现了一句令全家人吃惊和无法接受的话:“8月24日晚再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家人一致要求放弃治疗,停止抢救,故于2004年8月24日18时10分宣布死亡。”

  这是一份由

医院主任医师王某和主治医生周某联合签下的陈教授死亡原因报告书。陈敏新先生说,当时他看到这个死亡报告时,气得浑身发抖,医生怎么背着患者家属,讲家属一致放弃治疗,停止抢救呢?陈先生强调,送老父亲到医院就是抢救,到后来老父亲死去医生怎么这样写,这让全家人无法接受。

  据了解,放弃治疗和抢救在医学上被称为一种“缓安乐死”,是对已经不可能救活的病人放弃生命支持的做法,这个决定是十分谨慎的,一般在家属讨论意见一致,并在谈话记录上,家属必须对患者放弃治疗的方式给出明确意见,比如“同意拔管”等,然后再签字,才能实行。未经家属同意医院擅自实行是违背法律的。陈先生及其他家属都表示,当时病人病危时一家人都赶到了医院,陪在病房外,从来没有人同意医院实施这种“缓安乐死”。陈教授三儿子陈先生说:“我们一直都相信医生在尽力抢救,从来没有考虑过放弃治疗抢救,我始终都在跟前,也没有听到任何人跟家里人讲过这种话。”陈教授夫人哭着说,如果家人要放弃抢救的话,第一个就是她决定,她和老教授是很好的老夫妻,怎么可能放弃治疗呢,绝对没有这话,如果这样老伴会死不瞑目的!

  “缓安乐死”引发医患官司

  为了给已死去的陈教授死因及谁当初决定了“缓安乐死”讨一说法,陈先生等家人开始了搜集资料准备打官司。据陈敏新介绍,父亲是南京中医药大学的名教授、博导,住院经费根本不成问题。住院期间,父亲也出现过心跳呼吸骤停的情况,当时经抢救心跳呼吸恢复了,这一点死亡报告中也有记载。因此,24日再次发生这种情况时,家人是根本不会放弃抢救的。随后,陈先生聘请了代理律师,将医院告上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并对死亡报告中的这句话提出了疑问。

  南京健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辉说,作为医护人员他应该更明白患者的状况是否应该继续抢救下去,可能有的情况患者已经不可能被抢救回来了。但本案为什么最终记录下来这么一行字,在一般案件中他没有必要特别强调,尤其在没有经患者家属签字的情况下,他的目的在逃避责任。

  院方承认“缓安乐死”蹊跷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随陈先生一起到医院的ICU重症监护室,根据死亡报告上的签名,陈先生找到了主管父亲治疗的医生、ICU重症监护室的主任王某调查。王主任表示,医院是不会未经家属同意就主动放弃治疗的,但究竟这么一行字是怎么回事,他表示自己记不清楚了。时间已过去一年多了,确实对这份报告内容记不清了。

  陈先生:当时是您签的字?

  王某:是我签的字。

  陈先生:你核实了没有?

  王某:这个要查病历。

  无奈之下,陈先生又与记者来到了医政处,一位姓吕的负责人拿出了当时的病历。根据病历上的记载,当时病人的血压已经测不到,心电监护也呈直线,而这一天的病历上却没有任何抢救病人的记载,而是同样写着“病人家属一致放弃治疗”的字样。而在所有的病历档案中负责人却找不到有家属签字的放弃治疗的授权。医政处负责人说:“我没有看见这方面的签字。”

  陈先生提出,父亲住院期间,就连做一个血透都需要他们的签字,放弃治疗这种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可能不要求家属签字呢?对此该负责人也承认事有蹊跷,这个情况不太清楚了,但作为一个医生,这种情况都是要签字的,肯定要签字的。南京健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认为,医方既然主张是患方放弃了自己的治疗行为,他在相应的病历记录上应该征得患者的同意,签字认可,这是医疗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点。

  南京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病人家属在将此事诉诸法律后,白下区法院受理了此案。针对陈教授死因和是谁授权了“缓安乐死”等医疗纠纷,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陈教授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技术鉴定。在由南京医学会2005年6月15日出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患方认为:〔1〕院方医疗护理不当,导致患者发生院内感染。〔2〕为患者转至ICU过程中,院方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3〕气管切开及插管时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大量出血。〔4〕错误持续血液透析导致患者极度衰竭。〔5〕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时,院方擅自放弃抢救等。

  而院方认为:〔1〕患者为脑梗死、慢支伴感染及呼吸衰竭入院,本身体质较弱且入院时病情危重,发生院内感染不可避免;护理方面,我院护士完全按正规程序护理。〔2〕病情危重转入ICU本身就是积极的态度和做法。〔3〕进行血液透析是有明确的适应症的,而且有多次交待病情且有签字,其中利弊均已讲明确。〔4〕放弃抢救的说法本身就不存在,任何医生不会主动放弃任何抢救。〔5〕患者死亡原因明确,尸体解剖无任何意义,而且家属中也有医务人员〔本院〕,故可能未交待。

  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这个结论,陈教授家属均不能接受。

  名词解释

  缓安乐死———放弃治疗和抢救在医学上被称为一种“缓安乐死”,是对已经不可能救活的病人放弃生命支持的做法。(作者: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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