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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调查:供暖市场谁来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0:14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12月4日专电

  新华社记者郎秋红

  11月12日,因“擅自增设机构”,刚刚成立3个月的吉林省长春市“供热执法大队”被责令取消,这意味着“供热执法大队合不合法”的争论暂时有了一个结果。

  但是,长春市民和供热企业对供热问题的关注,并没有因“供热执法大队”被“摘牌”而停止,供热市场需不需要执法、究竟谁来执法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执法大队”引发争议

  今年8月2日,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其下属的市政公用支队成立了供热执法大队,初衷是“维护供热市场经营秩序,保证供热市场有序发展”。供热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以前供热企业没有执法权,对处理用户窃热、破坏供热设施等事件,企业往往力不从心。供热执法大队成立后,因其对用户私自改变供热用途等违法违规现象重罚,供热执法大队受到了企业欢迎,有些甚至企业主动为执法大队提供办公场所。

  但是,供热执法大队的成立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一些市民对此十分反感。市民赵先生认为,供热企业不提高供热质量,反而找来了“执法大队”撑腰“整老百姓”。市民刘女士说,供热执法大队“一边倒”,为什么多数职能都针对市民,而不约束供热企业?

  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市民李延东则从法律角度提出,供热执法大队不合法。他认为,企业供热、居民买热,企业和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纠纷应通过诉讼程序、走法院程序解决,双方关系不应由行政法来调节。而且,《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供热执法的依据,因此行政执法局成立供热执法大队于法无据。按照《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供热执法的行政主体应该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就长春市来说,供热执法主体应该是长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长春当地的媒体也加入了讨论,《谁来维护热用户利益?》《什么是供热执法的法律依据?》等评论员文章频频见诸报端,对供热执法大队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供热市场亟待法律规范

  然而,当供热执法大队摘牌后,阻止、惩处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工作又陷入困境。几天前,一辆大卡车压断了长春市热力集团的供热管线后逃逸,造成长春市100多万平方米房屋停热。集团副总经理王力军说:“如果有供热执法大队就好了,他们可以去追查这辆车的责任。企业没有执法权,所以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

  据长春市热力集团统计,该集团因为用户窃热每年非正常失水120万吨,价值1680万元;有26%的用户私自改造采暖系统,严重破坏水循环系统,导致每年都上百万平方米区域供热质量受影响,最后受损失的不仅是企业,同时还有热用户。

  长春房屋供暖总公司总经理蒋忠义说,供热市场秩序必须得有部门来维护,再不管会出大问题。房屋供暖总公司在企业内部设立了一个稽查大队,对私接滥改者追缴“热损失补偿费”。蒋忠义说,其实稽查大队只是“用来吓唬人”的,因为它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有私自滥改的,如果住户不开门,企业也无权进住户家检查。

  有关人士认为,长春市供热市场的状况是,一方面,用户私接滥改、偷热窃热,使供热设施受损严重,影响供热效果,供热企业损失惨重;另一方面,供热质量差、室温不达标、用户退费难,群众意见大。无论是供热还是用热,都亟待法律规范。

  供热市场谁来执法?

  供热执法大队由挂牌到摘牌的过程,使市民、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供热市场矛盾的认识更加理性化。

  长春市民麦先生认为,供热执法大队被摘牌并不是说供热市场不需要执法队伍,恰恰相反,供用热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急需一个规范的法律环境,不但要有法可依,还需要专门的执法队伍来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所以供热执法大队的成立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但是执法必须依法,面对供用热市场,执法对象必须完备,供热企业的权益要维护,热用户的权益同样要维护。

  李延东认为,依据目前的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供热的条例,执法队伍应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供热执法检查大队,协商解决问题,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只有国家出台《供热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范围,才可以成立“行政执法大队”。

  长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说,长春市供热办现在人手比较少,也没有专业的执法队伍,因此成立一支供热执法队伍很必要,关键是如何依法设立。

  长春市行政执法局人事处处长王世中说,长春市供热执法这块还是个空白,成立供热执法大队也是想做一种探索。执法大队成立后时间不长,已经整改违法违规现象19件,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既然是探索,有争议也是正常的。我们正在同政府有关部门研究,供热执法如何落到实处。毕竟供热执法的作用无可替代,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供热执法也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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