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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错“对象”登错“门” 农民工维权防入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0:37 青岛新闻网

  年终岁末,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记者日前发现不少农民工因找错“对象”登错“门”,而导致维权受阻。昨天,蓬莱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刘松臣指出:农民工维权要防止陷入误区。下面这几种关系要与劳动关系区别开。

  劳务关系

  今年8月,外来务工人员刘某在一家私人机械加工厂内务工,上个月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刘某到劳动部门投诉。经查,该私人机械加工厂不具备合法用工手续,刘某与工厂是劳务关系,不在劳动部门受理的范围内。

  点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即雇主和雇工的关系)。劳务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尝”的原则,它受民法调整。

  劳务派遣

  今年蓬莱市某连锁企业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称该企业违规收取押金。当劳动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后得知,该企业员工均由设在外地的总部派遣。员工理应在劳务派遣机构的营业执照所在地投诉该劳务派遣机构。

  点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其所需人员并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协作关系,与被派遣人员是

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是使用与被使用关系。劳动投诉对象为劳务派遣机构,如果其在外地,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

  承包关系

  今年3月,张某跟随徐某来到我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我市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此前,徐某与劳务公司签有“承包协议”,分包部分项目。今年9月,张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而此时徐某不但不为张某提供相关医疗及生活费用,也不为张某申报工伤。张某到劳动部门投诉徐某,而劳动部门则认定劳务公司应承担张某受伤的责任。

  点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某受伤的责任应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承担。 (通讯员 唐浩 杨浩)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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