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电击器行凶抢劫 致2人死亡2人重伤的罪犯杨政国伏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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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0:39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宗抢劫案件宣告终审判决,6名抢劫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三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曾抢劫作案5宗、致2人死亡、2人重伤的罪犯杨政国,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抢劫罪犯杨政国、万秀得、都绍春均系苗族人,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2004年4月20日晚,杨政国伙同万秀得、都绍春及同案人易礼军(另案处理)合谋抢劫。他们携带电击器
2004年3月15日晚8时许,按照事先商定,罪犯杨政国及同案人龙汉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桑浦山某学校附近守候,同案人杨光宜、周秀木(另案处理)则到汕头市龙湖区东湖街路口,以雇车为由诱骗被害人易某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载两人至桑浦山下。当车到达约定地点时,杨光宜即用电击器电击被害人易某右侧颈部,致其倒地昏迷。杨政国及三同案人遂合力将被害人抬到路边,抢走其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开至饶平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赃款被共同瓜分。此外,罪犯杨政国还伙同同案人杨光宜、周秀木、龙汉宇(均另案处理)于2004年3月16日至3月20日连续5个夜晚,分别在汕头市桑浦山某学校附近等地方,采用上述方法,抢劫作案3宗,抢得小轿车3辆及手机等物,总价值人民币近4万元,致1人死亡、2人重伤致残。 汕头中院依法以抢劫罪一审判处罪犯杨政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罪犯万秀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罪犯都绍春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