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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被告人刑罚的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2:41 法制早报

  所谓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道德规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激起犯罪分子犯罪的行为。

  被害人的过错影响被告人刑罚的原因有四。首先,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被害人过错激起犯罪 分子犯罪的案件,犯罪分子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在被害人犯有过错的前提下产生的,其犯罪动机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来 惩罚对方,而不是主动
危害被害人。其次,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实施的过错行 为是造成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之一,所以被害人对自己的后果亦负一定责任,从而相对减轻了犯罪分子应承担的责任。第三, 符合刑罚的目的。从特殊预防看,被害人的过错激起犯罪分子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小,易于接受改造,相应从 轻处罚方可达到特殊预防目的。最后,符合我国《刑法》的量刑的一般原则。

  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是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之一,是案件不可忽视的重要情节,因此直接影响对 犯罪分子的量刑。

  被害人的过错,从程度上可分为严重过错和一般过错。对过错程度的判断,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方式、情节等因素 来综合确定,并以社会的评价作为客观标准。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是指被害人严重地侵害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行为。通常表现为 :(1)被害人以暴力侵害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激起犯罪分子犯罪的;(2)被害人多次损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犯罪分 子一再忍让后实施犯罪的;(3)被害人以卑劣等手段侵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激起犯罪的。对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对犯 罪分子可减轻处罚。被害人的一般过错是指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实施了较轻的侵害行为,由此激起的犯罪,也可酌情 从轻。但并非被害人有过错的就一律对犯罪分子从轻判处,还要根据其他情节来综合考虑。被害人虽有一般过错,但如果犯罪 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就不宜从轻或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

  宗敏张家港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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