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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太告赢不孝养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2:52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魏娟 通讯员 王涛 为您报道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却有部分人不愿意赡养老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应尽的义务。为了让养子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兰州市城关区75岁的老人将养子告上了法庭。

  夫妻离婚后 前夫收养子

  今年75岁的高老太,家住兰州市城关区,1951年与丈夫张某结婚。因婚后两人长时间没生育子女,遂于1961年协议离婚。1974年,高老太的前夫张某从外地(平凉)收养了一个名叫张易(化名)的儿子,并将张易的户口迁至自己的户口簿上,二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离婚20年后 夫妻复婚

  1980年,高老太与前夫张某进行复婚,两人将张易从平凉接回兰州读书。两位老人费尽心血,将张易抚养成人,并出钱给他成了家。

  但成家后的张易却对两位老人的生活不闻不问,没有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丈夫去世 养子不认养母

  2002年,丈夫张某去世后,孤身一人的高老太因脑溢血留下的后遗症,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然而,养子张易对高老太仍然不管不问。高老太多次找张易要求其尽赡养义务,但均遭到对方的拒绝。

  养母状告儿子不赡养

  无奈之下,高老太将张易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02年1月至今的赡养费13200元,并要求今后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支付医疗费15000元等。高老太认为,养子张易是惟一应对她尽赡养义务的人,她治病的医疗费,赡养费理应由张易支付。

  养子诉称:与养母无任何关系

  张易却认为,养母高老太所述没有事实依据。理由是他只是养父的儿子,与高老太没有任何关系;况且高老太没对他尽抚养义务,他对高老太也就没有赡养义务。据此,张易请求法院驳回高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母子存在事实抚养关系

  今年8月,经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一审宣判由张易每月支付100元给高老太。宣判后,张易不服,以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自己与高老太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为由,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驳回养母对他的诉讼请求。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举案说法:

  记者:本案中,张易对高老太有没有抚养义务?

  法官: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高老太与张易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高老太和丈夫张某复婚时,张易尚属于未成年人,对张易的收养,高老太没有做出明确表示是与丈夫张某共同收养还是张某个人收养,而张易也未做出明确表示,致使造成了一种默认收养状态,高老太与张易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即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对此,双方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张易对高老太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记者:法律规定收养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官: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关于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条件及收养程序。收养人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年满30周岁;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特殊情况除外)。被收养人的条件是: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送养人的条件是: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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