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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成了“冤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2:56 兰州晨报

  朋友买车他稀里糊涂签字朋友背信他成被告“债务缠身”担保人成了“冤大头”

  朋友背信他成被告2002年10月,由于陈克冰没有按协议向陈元亨支付购车余款,陈元亨将陈克冰与担保人陈克燕一同起诉到了永靖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被告欠原告车款2.6万元及利息3000元,于2002年11月15日前共同偿还原告车款及利息5000元;于2003年6月前偿还车款1.6万元;于20
03年10月底前偿还车款8000元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2003年陈克冰向陈元亨还了5000元后就再没有还钱,2004年11月陈元亨要求永靖县法院强制执行,永靖县法院执行庭法官将陈克燕贷款4万元与其亲戚共同出资7万元新买的中巴车强行扣押。陈克燕只好向法院交了5000元钱,并与妻子在西宁市郊将陈克冰找回,然而陈克冰还是以没钱为由推托,法院遂将陈克冰放走。

  2005年4月,县法院法官又来扣押中巴车,这一次陈克燕向法院交了3000元。

  2005年10月,陈克燕再次上西宁寻找陈克冰,可是他整整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也没有找到陈克冰。

  2005年11月30日,县法院执行庭将陈克燕的中巴车扣押,并在“扣押财产清单”上注明“以上车辆限七日内赎回,否则依法变卖或以物抵债。”法院拒绝记者采访12月1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永靖县法院进行采访,执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执行此案的法官不在。当记者进一步采访时,法院一位姓赵的院长走进来二话不说要查验记者身份,看了记者证件后大声喊道:“没有省高院的介绍信无可奉告。”记者只好离开。

  三个问题值得商榷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的彭莹和丁虎明两位律师,他们告诉记者,从案情来看永靖县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及目前的执行存在3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陈克燕在本案当中系担保人身份而并非欠款人身份,而法院在《民事调解书》协议结果中,竟表述为“二被告欠原告车款……”字样,显然欠妥,因为实际的欠款人是陈克冰,陈克燕仅仅是担保人,这种表述对陈克燕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陈克冰进行债务追偿将会造成法律事实上的障碍。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偿清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陈克冰、陈克燕已先后还债1.3万元,剩余欠款本金为1.3万元加利息不足2万元。而法院将明显超出标的额的中巴车扣押,扣押欠妥。第三,永靖县法院在扣押清单中,“以物抵债”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以物抵债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必须以物抵债。

  本报记者石玉龙

  永靖县盐锅峡镇陈家村村民陈克燕与同村村民陈克冰都在永靖县运输公司车队当驾驶员,2001年5月18日,陈克冰从本县红泉镇他崖村村民陈元亨手中购买了一辆农用卡车,购车款为3.76万元。由于陈克冰随身带的钱不够,经双方协商余款2.6万元于2001年10月前还清并承担利息,并现场写了一个书面协议,稀里糊涂的陈克燕在担保人一栏上签了字。而毫无法律意识的他万万没有想到,为了朋友,这一个签字给他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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