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厂工人将出警民警误认作仇人将其围殴致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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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2: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12月5日,巢湖杀害民警彭和平案在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天相(左)和被告人姜良华(右)。 被告人受审(11月4日初审时拍摄)。 晨报讯 12月5日,巢湖市杀害民警彭和平案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天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良华、王天桃等八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期;被告人李祖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相、王天桃等人受被告人姜良华的教唆,将前来出警的公安民警彭和平误认为是李祖胜等一伙返回寻衅,遂持铁棍、钢管等凶器对彭和平全身多处进行打击,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造成彭和平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使用的是足以致人伤亡的凶器,且对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多次打击,被告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是死是伤均在其犯意之内,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对姜良华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姜良华当众实施了教唆行为,且也发生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民工的行为在姜良华的授意范围之内,虽打击对象发生错误,但不影响本案定性,故姜良华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 李祖胜的辩护人提出:李未要求继续做供煤业务,主观上无交易的故意,不具备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祖胜因窑厂拒绝其继续供煤而威胁王天相等停工,以对窑厂承包人施加压力,达到强卖商品的目的,且因李祖胜邀集多人去窑厂威胁王天相等人的行为,引起了本案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应属情节严重,故李祖胜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王天相案发时行为积极,并打击被害人头部,是主要的实行犯,姜良华当众实施教唆行为,鼓动民工,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天桃等7人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天贵、王正虎、王天付、雷良宣、张福元犯罪情节一般,对其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李祖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姜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天桃、雷天旭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四年;被告人王天贵、王正虎、王天付、雷良宣、张福元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不等。被告人李祖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7601.05元,由李祖胜赔偿27601.05元,剩余16万元由王天相、姜良华各赔偿22%,即35200元,由王天桃、雷天旭等7人各承担8%,即12800元。被告人王天相、姜良华、王天桃、雷天旭等人对16万元赔偿款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祈晓海 李远波 赵跃) 案件回放 2005年4月22日下午,李祖胜到巢湖居巢区灯塔窑厂结清煤款,因窑厂负责人拒绝与其做供煤业务,李即找到在灯塔窑厂当工头的被告人王天相,要他带领全体贵州民工停工,以对窑厂承包人施加压力,被王天相拒绝。当晚9时许,李祖胜邀集一帮无业人员闯进灯塔窑厂威胁王天相,叫他们停工,后被赶出窑厂。王天相将李祖胜等前来威胁的情况告知姜良华等。姜打电话报警后对窑厂内民工说:如果他们再来,就打,打出了事,由我们厂里负责。此时,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环城派出所民警彭和平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后,带领治安联防队员驾驶警车赶到灯塔窑厂,彭和平等人步行进入厂区。此时,仍聚集在一起的民工见彭和平一行进入厂区,误认为是李祖胜等一伙,遂围攻追打,彭和平受到击打后跌倒在货场砖堆旁。随后,王天相持铁棍击打彭头部,王天桃持钢管,其他民工拿着木棍、铁锹、砖块围在彭的周围乱打乱砸。当民工发现被打的是警察时,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彭和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祈晓海 李远波 赵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