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5岁少年杀害大学生家教获刑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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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2:4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邹桂) 本报曾报道的《15岁少年杀害大学生家教》一案,市二中院昨天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小华(化名)是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再加上小华为“青春期性心理障碍倾向”,司法鉴定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小华有期徒刑8年。 今年15岁的小华是北京第二中学学生,父母均为外交官。小华的父母为他聘请了18
经医疗部门鉴定,小华被诊断为“青春期性心理障碍倾向”,案发时缺乏应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定,小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小华犯罪时不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小华在作案后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自首;再加上小华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华有期徒刑8年。听到判决,小威的父亲认为“青春期性心理障碍倾向”并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为判轻了的他表示要抗诉。 据了解,双方的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已经达成调解,由小华的父母赔偿小威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整容费等共计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