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小伙与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幼女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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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4:1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澜 实习生刘志皎) 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互生情愫并发生了性关系,女孩的母亲知道后当即报案,由于女孩未满14岁,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其男友提起公诉。 昨日,沙区法院少年犯罪审判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男友当庭出示女孩写给他的情书,以证明二人相爱,但最后情不敌法,还是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互生爱慕认识当晚发生性关系 13岁的女孩小丽(化名)是初中一年级学生,今年2月,在沙区某溜冰场溜冰时,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17岁的无业男子小刚(化名)。二人见面后相互爱慕,并于当晚在一旅店内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小刚多次邀约小丽外出打工,今年4月,小刚将小丽带往江苏徐州找工作。小丽的母亲知道此事后立刻报了案。由于小丽未满14岁,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小刚提起了公诉。 男方辩称事先不知女方未满14岁 据介绍,被收押于沙区看守所的小刚还曾收到小丽的来信,称“我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就算死也要死在一起”。小丽更以断绝母女关系威胁母亲,要求母亲撤诉。 在昨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小刚当庭出示了小丽写给自己的情书,称二人系自由恋爱,且与小丽发生关系时并不知道小丽未满14岁。 对被告人提出并不知道小丽未满14岁的辩护理由,公诉人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幼女并不以暴力手段及明知对方为幼女为必要条件”,因此应当认定小刚强奸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