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说她骗取生源 教育局不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4: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李亚玲)因将沐川县一贫困生送往成都读书而被沐川县教育局指为“骗取生源”,成都某电视台员工刘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沐川县教育局告上了法庭(本报今年9月9日、13日曾作连续报道)。昨天,刘女士收到了锦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刘女士败诉。

  今年8月,刘女士与沐川县教育局联系,表示愿资助沐川的贫困优生。沐川县教育局
向刘提供了该县中考第二名的贫困优生李越(化名)的资料。刘随后将李接往成都某中学就读并承担了相关费用,但在这个过程中刘没有再与沐川县教育局联系。因此,沐川县教育局认为其行为系“骗取生源”,并向刘所在单位发送公函称其行为“不道德”。

  刘女士认为教育局的做法在其单位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领导多次找她谈话,同事们也对其资助行为产生各种说法,对其名誉造成伤害,遂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沐川县教育局在适当范围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王黎明认为,如果是普通人向刘的单位举报,怀疑其资助动机是可以的,因为个人质疑并非定论,对名誉影响有限。但作为行政机关发送正式公函,其可信度就非常高,沐川县教育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猜疑作为结论报告给其所在单位,显然损伤了刘的社会名誉。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沐川县教育局向刘女士工作单位了解和反映情况并无不当,两个单位均系法人,双方之间公函往来亦属正常,虽然公函中使用了部分评论性语言,但只是被告的一些看法,亦是根据原告的行为产生的合理怀疑,且该报告也只是发给了原告所在单位领导,并未扩散和传播出去,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伤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表示,此事已令自己筋疲力尽,不打算再上诉,但以后也不会再做类似的捐助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