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宣判 11名涉案警察一审被判3至7年有期徒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5:3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据新华社贵阳12月5日电(记者何云江)贵阳铁路运输法院5日对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保观等11名涉案警察3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此次宣判的11名被告人均为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逮捕。根据有关规定,案件指定由贵阳铁路运输检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间,11名被告人为牟取私利,经共同或分别与他人共谋,利用工作之便,在明知赖俊成、王平等人系盗窃犯罪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将其放入候车厅实施盗窃活动。他们对盗窃分子按人头收取“班费”、“烤火费”,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最少的获赃款数千元,多的数万 元。在收取保护费后,对扒窃分子听之任之,放纵其盗窃旅客财物,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身为警察,放纵盗窃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置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于不顾,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情节严 重,应以徇私枉法罪依法惩处。为了达到向扒窃人员收取钱财的目的,对其违法行为采取放任不管、不查禁、不予立案等手段,致使盗窃分子长期实施犯罪行为不能立案而免受法律追究。各被告人的行为既有积极的包庇行为,又有因职务行为应当作为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包庇徇私枉法的行为。 此次一审判刑的11名被告人中,张保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冯桃、宋宁、彭勇、林维、智勇、李东升、崔少峰等7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接正锦、金国玉、程辉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