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溺亡状告河道部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8:12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金研金陵晚报记者徐宁 【金陵晚报报道】 25岁的刘明(化名)不慎失足落水身亡,悲痛万分的父母认为其落水处的河道驳岸陡直,存在安全隐患,因而把河道驳岸的管理和建设部门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明父母诉称,他们儿子刘明2003年从苏州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苏州一外企工作。去年12月18日,刘明约了几位好友,来到苏州体育中心附近的音乐空间站娱乐,当晚9点左右,刘明送其中3位朋友出来。 当刘明从音乐空间站行经对面河边时,不慎落水,挣扎之中大声呼救,两名女孩闻声后,马上通知音乐空间站的保安,保安到场后解下皮带试图援救,但由于驳岸陡峻,且水岸落差大,救援没有成功。当保安队长拿着竹竿冲到河边时,刘明已经沉没到水中。 随后“110”民警和消防警赶到现场,才将刘明打捞上岸,但此时他已溺水身亡。 刘明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河道的管理和建设部门赔偿20万元。 被告河道管理部门对此辩解说,根据国家规定,河道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将现有的驳岸、河道维护完好。从现场情况看,该部门保证了河道驳岸的完好,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 第二被告市政管理处也认为,作为驳岸建设单位,在建造驳岸时是完全按照市政规划、防汛需要、设计要求进行的。因此他们在驳岸的建造和维护上不存在过错。 苏州金阊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现场驳岸完好,河道管理部门在维护、管理方面并不存在过失。 相反,刘明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越过人行道走近河驳岸的危险性,其不慎落水并不是防范措施不当所造成,而是其自身行为的失误所致,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涵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