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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亡父名义卖房为何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17 解放日报

  朱士力为独占父亲留下的房产,竟以亡父之名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弟弟朱士成发现后,将哥哥和买房人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长宁区法院依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一审判决对朱士成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朱士力承担。

  2000年11月,朱家父亲去世,留下北新泾一套房屋。老人生前未留遗嘱,此房理应
作为遗产由子女共同继承。谁知节外生枝,2003年8月,大儿子朱士力因急需花钱,伪造亡父身份证,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将该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女士,朱士力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亡父的名字。

  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弟弟朱士成直至今年年初,在要求对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才发现房屋已被哥哥冒名出售。他认为,哥哥冒用亡父名义与张女士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朱士力辩称:父亲在世时曾讲过,房子是给儿子的,因当时急需用钱,自己才冒用父亲之名把房子卖了。现同意将卖房所得钱款分给其他继承人。张女士则认为:自己不知道朱士力冒用亡父之名卖房,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不同意朱士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士力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冒用亡父之名出售房屋,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与朱士力恶意串通,因此张女士是善意并有偿取得房屋产权的。从维护交易稳定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考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善意第三人受保护

  长宁区法院朱爱东

  哥哥侵犯弟弟的合法权益,为何他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仍受“保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

  至于弟弟朱士成被侵犯的权益,则可通过庭外自行调解解决;若不能自行解决,可再以侵权赔偿为由起诉,实现权利。

  本报通讯员 梁志明 本报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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