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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吃饭摔成轻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50 长沙晚报

  本报讯 消费者到酒楼吃饭时不慎摔伤,酒楼是否要承担责任?昨日,宁乡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宣布了长沙中院的终审判决:双方均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今年4月22日晚,杨某和同事到宁乡某酒楼吃饭。当晚8时许,杨某上厕所时不慎摔伤,但他们并未就此事与酒楼发生纠纷。杨某的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当晚8时43分,与杨某一起就餐的同事拨打了这家酒楼的电话,将杨某受伤的情况通知了酒楼。5月29日,
杨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

  宁乡县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作为消费者,去袁某承包经营的酒楼就餐消费接受服务时,其人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杨某在酒楼摔伤后,虽然未当即告知该酒楼,但事隔不久及时打电话通知了酒楼,且病历上均记载了杨某自述的在酒楼摔伤的情况。此外,有4名证人出庭作证,故杨某在酒楼摔伤的事实成立。酒楼的实际经营者在事发地虽张贴了“禁止通行”的标志,但不足以引人注意,更未进行合理拦隔,亦未将通往二楼平台厕所的通道相连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酒楼的合伙业主周某将存在安全隐患的酒楼转包给袁某,故周某应对袁某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行走,故对自身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由袁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5万余元,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袁某和杨某均不服上诉。袁某称,杨某所受伤害与酒楼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杨某所受伤害的民事责任。杨某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

  长沙中院认为,宁乡县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故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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