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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献血 妻子合肥用血难免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0: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多年前曾在外地献过血,如今妻子住院需用血时,竟被告知即使拥有献血证,也要到献血证发放地才能给予报销。对这样的答复,张先生实在难以接受。

  据张先生介绍,今年11月17日,他爱人在省立医院做手术时输了血。11月23日结账时,他拿出了在北京献血时发的献血证,要求减除输血这部分的医药费。但医院称输血的费用应该先交给医院,至于报销则必须找合肥市中心血站。在合肥市中心血站,张先
生得到的答复是,当时他在哪里献的血,就要到哪里去报销。张先生对此质疑:“不是说献血证可以全国通用吗?现在人口流动这么大,怎么可能在哪里献血就到哪里报销呢?”

  记者随后从合肥市中心血站了解到,有无偿献血证者自己或其直系亲属需用血时可免交用血互助金,但是血液成本费医院无法给予报销。现在的献血证封面上已明确写着“异地用血回发证地报销”。各地的献血政策不尽相同,张先生既然当时在北京献的,应该跟发证机关取得联系,看是否能给予报销。

  记者又与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取得联系,得知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在北京献过血的人献血后的5年内如果在外地需要用血,可根据出院发票在北京5倍给予报销,如果超过5年则视具体年限给予相应的报销。

  对于这样的回答,张先生认为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合理。“报销的钱还不一定够去北京的路费啊!”

  (王成丽)

  资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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