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代考被捉勒令退学将母校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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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毕征实习生刘晓星)今年9月,已经交了5000多元学费的小郭,却收到了校方“不予注册”的通知,原来因为她的一次“代考”行为,受到了华南理工大学“勒令退学”的处分。小郭无法接受这过于“残酷”的处分,把母校告上了法庭。 事件:代考被捉无奈退学
小郭是华工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学生。2004年12月24日晚,与小郭同宿舍的小申同时有两门考试,小申不得不放弃其中一门。小申听说曾经有学生由于没参加考试,连重修的机会都丧失了,因为“不及格是能力问题,而不参加考试则是态度问题”。于是,她便请求小郭代为参加营销学原理的考试。小郭本来不肯,但小申一再保证,如果被发现,所有责任自己一个人承担。经不住小申的一再恳求,小郭答应了。 “我当时并不认为这是作弊。因为让小郭代考,仅是不想被记缺考。如果没有物理考试,我肯定自己去考,别人不一定会考得比我好。”小申在事后的检讨书中写道。 由于小申每节课必到,市场营销学的老师认识她。结果,小郭被抓住了。事后,两人多次作了检讨,小郭还发动同学联名上书,请求留情。然而,一切都是徒劳的。2005年3月31日,校方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第一条,决定给予小郭、小申退学处理。 一审:处分过重予以撤销 小郭认为自己一直表现良好,这次代考是出于“好心”,一时糊涂,而学校处分“重得无法承受”,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的行为虽违反学校规章,但并不属于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校方则辩称,学生入学时学校就发放了学生手册,里面已经写明代考作弊将受到的处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纪律处分。处理时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学校对小郭作出退学处分后,没有告诉她有申辩、申诉权,也没有将处分决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政程序违法。学校根据自己制定的处理规定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明显过重。因此,判令学校撤销对小郭的退学决定。 上诉:新规定与旧处分不谋而合 学校不服一审,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在昨日的庭审中,校方认为,《规定》中所归纳的可以给予退学处分的情形,“并不足以涵盖不断出现的新的违纪行为”。因此,国家教委明文规定高校可自主制定实施细则。学校还提交了2005年3月发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为学校作出的作弊处分规定并不过分,它与后来出台的国家法律是不谋而合的。 小郭的代理律师反驳道,“学校即使享有自主权,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细化,而不能超越该范围把处罚情形无限扩大”。他还指出,“法不溯及既往”,小郭的代考行为发生在2004年12月24日,因此,应该适用旧的《规定》。本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