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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比一审少赔6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0: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皓 通讯员郭京霞)备受关注的南二环奥拓撞人案昨天终审宣判。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行人曹某违反交通法规穿行二环主路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司机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其对事故的责任仍是50%。法院终审判决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50880.06元,曹某家属赔偿刘某修车费用664元。由于曹某家属的生活费数额计算有误且精神损失费过高,所以算起来,司机刘某比一审判决时少赔了6千余元。

  去年5月9日晚9时,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将曹某当场撞死,小客车受损。交管部门和一审法院都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刘某赔偿15.69万元。事故双方对责任认定均不服,死者家属要求刘某负80%赔偿责任,刘某同意担负30%赔偿责任,双方共同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相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将自身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基本达到了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做出的必然反应,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故法院认定刘某采取的措施也有不当之处,对减轻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宜过大,应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所承担赔偿责任50%为宜。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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