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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踢伤肾 公平原则判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3:51 重庆时报

  ■案情回放:

  宋某、王某和其他六名同事、朋友自发组织了一场非正式的足球比赛。双方四人一组,宋某、王某分属不同的球队。比赛进行中,王某带球进攻射门时,作为守门员的宋某在封堵时与王某发生身体碰撞,宋某的腰部被王某的右膝盖挫伤。医院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宋某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12862.60元。王某住院期间给付了5950元。宋某诉至法院要求
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082.4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庭判决:

  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宋某经济补偿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律师说法:

  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许红光律师认为,原、被告自愿组织并参与足球比赛,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不具有违法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或故意加害行为。所以,原告受伤应属于竞技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但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考虑到虽然本案中的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原告所受到的是危及生命的肾挫伤。原告不仅身体上遭受了痛苦,而且经济上亦支出了较大笔的医疗费用。在我国目前竞技体育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由原告独自承担这一较大的损害后果有失公平。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来共同承担损害后果,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较为合理。本报记者石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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