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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州市一建筑公司老总挪用公款在京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7:59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王文波、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苏通州市一建筑公司老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一军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今年41岁的顾一军是江苏人,大学文化,在建筑业算是小有名气。1997年2月,顾一军被江苏省通州建工局任命为该局驻大庆办事处(工程处)主任;1998年2月
被通州建总公司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大庆公司经理。2000年2月,顾一军被任命为通州建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

  然而,曾经干出一番业绩,占据了建筑领域一席之地的顾一军在利益的诱惑下,却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2000年8月,顾一军利用其担任通州建工局驻大庆办事处主任、通州建总公司大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了其个人持有股份的北京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对于这项罪名,在法庭审理时顾一军曾一口否认,他说:“我认为我用于丰业房地产的钱不是公款,是我承包了大庆办事处后的款项。”

  按照他的说法,江苏省通州市建筑管理局驻大庆办事处与江苏省通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大庆分公司在建筑市场做得不错,后来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在给光大银行承揽工程过程中,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后来王某提出协助其成立丰业房地产公司,当时考虑到拓展公司的经营业务,就决定投资成立这家公司,顾一军是公司的股东,后来又成了公司法人代表。对于用于丰业房地产公司注册的2000万元资金的来源,顾一军称,开始他不知道丰业房地产公司的具体情况,只是让公司的会计协助一下王某。而顾一军这一“协助”指令,就动用了2000万元的巨额公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顾一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指控顾一军犯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顾一军不具有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涉案资金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于通州建总,该资金与建工局无关,顾一军系利用其通州建总大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的管理便利,将涉案款项用于丰业公司验资。

  对于顾一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通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前身为南通县建筑公司,上世纪五十年代为地方国营企业,1959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三年困难时期),县委根据全县工业布局的总体设想,原县委工交部决定将南通县建筑公司的企业性质由地方国营转为县属大集体企业。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经县计委同意公司经济性质由县属大集体恢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并调整了注册资金。随着南通县改市,1993年公司更名为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1995年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增加注册资金及兼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显示,该企业组织形式变动前后均为全民,实收资本金额变动前后均为国家资本等。因此,法院认为,通州建总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国有。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顾一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顾一军的犯罪行为,未给国有财产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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