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少年接受迷信治疗后死亡 家属将神婆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0:49 国际在线

  盐城市民徐兆雄的儿子身患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通过在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得到了初步控制,身体有所好转后便回家疗养。此后不久,徐兆雄从其姐姐那再次获悉无锡崇安区的汪大娥可以用“神术气功”快速治好这种病。徐便将儿子送去接受“神功”治疗。哪知儿子在2004年1月17日那天撒手人寰,全家被这一消息所震惊。

  在料理完儿子丧事后,徐兆雄想到这位会“神功”的汪大娥是在利用迷信手段杀害
了自己的儿子,他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他遂向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援助,在盐城、无锡两地司法部门帮助下,该案历经一波三折之后,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受理此案,并在10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徐兆雄一家正在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轻信“神功”,儿子客死他乡

  徐兆雄是盐城市亭湖区青墩人,只有儿子徐荣华这一独苗,眼看着儿子结了婚,自己也抱上了孙子。虽然家里很贫困,但是日子还算过得有滋有味。那知“天有不测风云”,在2003年3月份儿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他便带儿子来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确诊其患上了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经过住院治疗,儿子的病情得到了初步控制,身体恢复得也可以。考虑到家庭经济能力,徐荣华遂遵医嘱,出院带药回家休息调养,定期复查。

  此后不久,身在无锡的徐美蓉(徐兆雄的姐姐)得知侄儿生病,便再次向徐兆雄介绍了那位具有“神术气功”的老人 ——汪大娥。原来,早先徐兆雄因病也曾找过汪大娥,并接受了其所谓的“神术气功”治疗。汪大娥在听说徐荣华的病情后称能治好他的疾病,并于2003年7月16日发电报给徐兆雄:“接到电报父子速来无锡治病”。接到电报后,徐兆雄父子随即赶往汪大娥住处。汪大娥在对徐荣华进行了检查“诊断”后,认为徐荣华并没有病,身体不适是邪气所致。汪大娥要求徐荣华禁服中西药物,不要到医院检查化验,只要练功驱邪就行了。此后,汪大娥便开始为徐荣华驱邪治病,这段时间长达50天。在这一段时间内,徐荣华按照汪大娥的话,每天早早起床练功、念经,并未曾吃药。在这50天过去后,徐荣华便要求回盐,汪大娥在他临走时还不忘再三嘱咐:“千万不要服药,不要去医院复查化验,要完全、彻底、百分之一百地信任佛……”

  在2004年1月中旬,徐荣华由于病情恶化再次回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检查,医院检查后发现徐荣华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需要立刻做血透。而同时,徐兆雄便打电话告诉汪大娥:因为你五个多月限制徐荣华服药,不准检查,贻误了治疗时机,现在徐荣华的病情复发又住院了。汪大娥在电话中便要求徐兆雄赶紧带儿子再到无锡由其继续医治。对“神术气功 ”深信不已的徐兆雄便再次带儿子来到无锡进行治疗,并亲眼目睹了汪大娥为儿子治病的过程:汪要求徐荣华闭目打坐,同时他在一旁以“鼓嘴、摇舌、吐气、手舞足蹈”之状驱邪、折腾;在四九寒天,不顾徐荣华的身体状况,强迫徐荣华每天3点起床练功驱邪,稍有迟缓便掀被 “惩罚”。

  就在这样的“神功治疗”下,2004年1月17日凌晨4点多,汪大娥起床开灯后发现徐荣华的双手放在被外,双手冰凉,没有了呼吸,已经死亡。随后,他便通知了徐荣华的家属。之后,在无锡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2.3 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协议。

  不予立案,漫长申诉路

  在儿子死后,徐兆雄认识到正是汪大娥的“神术气功”、“禁服中西药物”、“不去医院复查检查”贻误了儿子的治疗时机,使得儿子客死他乡,随后他也开始了为儿子之死的漫长诉讼历程。由于家庭非常贫困,徐兆雄找到了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考虑到徐本人家庭情况,决定对他实施援助。徐兆雄认为汪大娥利用迷信看病,导致其儿子死亡,属于非法行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当他和代理律师陈应海奔波于无锡市崇安区公、检、法等机关时,得到的回答却是:不予以立案审理。

  随后,记者联系到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区分局和具体解决此事的崇安分局学前街派出所了解情况。崇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国家卫生部对“非法行医”的解释,汪大娥的行为均不在这划定的三种类型之列,所以汪大娥“非法行医”之说不符实际,不能成立,由“非法行医”进一步追究汪的刑事责任也就无法认定,所以警方才通知徐兆雄“不予立案”。该局并向记者出示了《关于徐兆雄信访件的处理工作情况》,该文中详细叙说了公安机关不认定汪大娥构成非法行医的理由,文中还记录了徐兆雄申诉过程中一段:2005年5月18日,徐兆雄在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应海的陪同下,到分局上访。李永恒局长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以及公安机关所做的工作,并解释了维持2004年元月学前街司法所一次性调处,补偿2.3万元的理由。公安机关不会再立案侦查。如不服,可到司法部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陈应海律师告诉记者,无锡市公安部门认为汪大娥已经85岁高龄,考虑到其身体状况,让其再履行刑事责任也不太现实。

  刑事责任不追究,民事责任不能不承担,在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无锡司法机关的帮助下,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以民事性质对此案立案审理。

  案情复杂,庭审一波三折

  2005年9月23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徐荣华被汪大娥用迷信手段致死一案首先进行庭外调解,可是汪大娥却迟迟未到,庭外调解只好作罢。随后,该法院便决定开庭审理,可是当法院将传票送达汪大娥处时,却被原封不动的退了回来,庭审再次无法开始。最终,法院工作人员只好将传票亲自送到汪大娥的手中。2005年10月9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徐兆雄认为汪大娥在没有治疗疾病技术和经验的情况下,通过所谓的“神术气功”为徐荣华进行治病,且还不允许徐荣华服药治疗、检查,贻误了徐荣华最佳治疗期,特别是在徐荣华病危期间汪大娥也未采取及时将徐荣华送医院进行抢救等措施,导致徐荣华死亡,汪大娥应负全部责任。同时,徐兆雄请求法院判令汪大娥赔偿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97840元。

  汪大娥则称,他并未主动要求为徐荣华进行治疗,且也没有用“气功”等治疗手段对徐荣华加以折磨,他仅仅是烧烧香、念念佛,也没有让徐荣华禁止服药以及复查等,所以,他与徐荣华的死亡并没有关系。汪大娥并称在2004年12月时此事已经调解裁决,徐兆雄不应再追究其别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此事中,徐兆雄与汪大娥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就是汪大娥有无对徐荣华实施医疗行为;汪大娥有无对徐荣华实施气功治疗;汪大娥与徐荣华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随后,徐兆雄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自己的诉讼内容加以证实,且汪大娥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汪大娥仍声称,他替徐荣华治病仅仅就是念经、烧香、念佛,并未有其他手法。

  徐兆雄的代理律师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陈应海律师认为,汪大娥明知徐荣华身患疾病,理应让他去医院治疗,不应该再收容进行“神术气功”治疗,这方面汪大娥存在明显过错。另外在徐荣华病危时,肯定会有预兆,汪大娥并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直接导致了徐荣华死亡后果的发生,且以前的调解协议仅仅是汪大娥赔偿徐荣华死亡的丧葬费用,并不是徐兆雄本次诉讼中的一次性死亡赔偿等费用。

  在听取完双方辩诉后,法院决定庭审后进行裁决,并将依法判决,择日宣判。近日,记者再次拨通审理此案的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沈强法官办公室的电话,沈法官不在,该室另一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法院已经组成新的审判组,重新进行审理。

  听信神功,到底谁之过?

  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应海律师说,在徐荣华之死这件事上,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徐荣华其父、其妻、其本人都已是成年人,应该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认知能力,生病理应送医院救治,在听取别人一些“神功”治病等便深信不已,即使在徐荣华病情复发后,他们仍不知悔悟,继续相信“神术气功”的“神奇”驱病能力,最终导致徐荣华死亡这一不幸悲剧的发生。

  陈律师讲,作为汪大娥,他在没有行医资质的条件下就擅自接治病人,这已是一种过失,他应为此过失担负自己的责任。且当徐荣华病危时,一定会出现生理症兆,而汪大娥并未及时送其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实际上,只要做个血透,徐荣华完全可以跨过‘死亡’这道门槛,”所以汪大娥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院部主任徐报喜副教授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在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可能没有能力找正规医院治病,只好通过别的途径,例如找一些小的医院、门诊等。甚至在一些文化水平低的群众中,有人会轻易相信别人传言中“神功”“驱邪”,而贻误了患者治病的良机,酿成大祸。“在现在如此发达、科学、和谐的社会背景下,徐兆雄的家庭却做出如此愚昧之事,既让人感到同情,为他可怜,但同时又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不可理喻,不能接受这样的愚昧、无知。”

  徐副教授说,国家对于利用迷信活动骗取财物的打击力度已经在加强,那为何这种现象、事件屡禁不止?主要是社会中有人相信“神功”“驱邪”之说,另一方面一些人则以从事此类活动作为营生手段,正是市场上有人需要才会有人从事,有人从事也就有人会相信,最终才酿成这样的恶性循环。

  “这件事中也反映出素质教育期待加强。正是自身素质不高,才容易轻信别人的迷惑,这一点也是现行社会中应该得到加强的。另一方面,国家正在积极实施‘医改’,使平民百姓都能看得起病,这样相信迷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少,社会也才会变得越来越和谐。”(本报记者徐荣 见习记者阮冬军)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