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法转让农民承包林 维权路上举步维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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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6:22 人民网 | |||||||||
被破坏的山体 原本葱绿的杏树林,现在岩石裸露 杏树林被彻底砍伐 非法开采,大山面目全非 “一女二嫁”,农民协议承包的30年杏林山,又被村小组强行租赁给采矿主。 农民合法承包杏林山协议在前,违法开矿协议在后,法院强判农民杏林承包协议终止。 为开矿,农民承包人遭毁林又毁约,期得收益化为泡影,法院判决不赔偿。
村民来信:我是河北省平泉县蒙和乌苏乡单营子村村民林在清,于2003年5月1日与单营子村八组签定了一份30年的《杏树林承包合同》,并已交30年租赁费8000元。 2004年经勘测,我所承包的杏树林所在山上发现铁矿,于是单营子村八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一女二嫁”,将该杏树林租赁给开矿人。随后,杏树林被强行砍伐6万余棵,面积近15公顷。同时,采矿施工使山体遭到严重破坏,杏树林内植被面临死亡威胁。 与此同时,我也因为阻拦他们砍伐杏树和破坏山体,遭到了开矿人毒打。 2005年5月10日,我到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停止铁矿开采,同时表示,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定我没有违反《杏树林承包合同》,但法院以大部分林地已被采矿毁坏为由,对我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且,法院不顾杏树林以采摘杏树果实为期得收益的事实,更不顾经营期间,我雇工维护山林的事实,反而以我未对杏树林投资为由,判决不给予我任何经济赔偿。 面对自己经济和肉体的双重打击,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损失范围由物价部门给予鉴定的委托申请,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于理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我已决定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我坚信在法制社会里,自己一定能讨个公正的说法。 编辑手记:当初,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林在清承包了经济山林;现在,林在清却不得不为维权、讨说法而四处奔波。 对于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在通过法律途径难获公正之后,他们是如此的孤独无助!在创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真诚地希望,和林在清一样的农民兄弟维权之路,不再艰辛。(杨明) 相关资料:林在清案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