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评该案:胜诉合情合理合法但值得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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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3:1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昨日在庭审现场,当旁观席响起热烈的掌声时,记者听到众人高呼:“终于赢了!正义战胜邪恶!”大家齐齐舒了口气,刚才悬着的心终于塌实。“法院判决非常公正!张德军应该胜诉!”人们拥着张德军走出法庭。当走下大厅阶梯时,随着“一、二、三”的呼喊,几名随行的男士突然将张德军抬了起来。他们难以克制心中的兴奋,齐力将张德军抛向空中再接住,以此表达庆祝之意。
由于该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记者随后采访了各界人士,他们针对判决结果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法院:于法无据 指控罪名不成立 据成华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的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实施抢夺行为以后,被告人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二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从追赶过程中多次电话报警并责令对方停车的事实可以证明追赶者的这一主观心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以被告人张得军驾车追赶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正当行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致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伤亡后果的行为,即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指故意非法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告人张德军既没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又没有证据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具体行为。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其指控不成立。 警官:判决公正 自诉人二度抢劫 昨日下午,记者将一审结果告知成华区负责罗军案子的徐警官。“这个判决很公正,我个人对该判决很满意。”徐警官说,罗军涉嫌第二次抢劫的案子发生后,警方曾对其周围邻居进行了走访,大家对罗军的评价都不高。对于罗军这种恶性不改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财富;抢劫是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和舆论的谴责是理所当然的。 法官:伤亡难免 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我认为成华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张德军本身是个见义勇为者,在追赶抢匪的过程中,抢匪的速度会很快,张的速度也很快。而且此时抢匪几乎已失去理智,其在面临追赶时,自身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在这过程中造成一定的伤亡是难免的。 而且,抢匪违法事实在先,在追赶过程中,不是张德军直接造成他们的伤害,张德军不承担任何责任。 检察官:制止犯罪 被告属正当防卫 赞成成华法院的判决。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化的语言,不是法律术语,其在法律上相对应的术语是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张德军主观上的目的是制止犯罪,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也无伤害的故意。经法院调查,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的行为,所以他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一般民事侵权角度讲,虽然原告方有一定的损害,但是与张德军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德军也不应该负任何民事责任。 市民:大快人心 提议反诉原告索赔 记者从法院获悉,在案件审理期间,省内外上千的群众就通过各种形式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对审判结果的关注。 昨日下午,记者也接到读者打来的电话,关注此案的结果。当听说张德军获胜,大家皆表示:“太好了,简直大快人心!”其中一名姓杨的先生称他一直关注此案,杨先生认为,张德军和家人在此案中一定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他提议张德军反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学者:见义巧为 刑事案应公力救济 四川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胡光伟:根据法院的判决,张德军无主观上伤害对方之心,胜诉在情理中。但是任何公民遇到类似张德军的情况时,我不赞成去见义“勇”为。因为勇为者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提倡“见义巧为”,这个“巧”包括两方面:一是做公民能力所能及的事情,如记录车牌号、记下抢匪相貌特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等;二是当公安机关抓住抢匪后,积极指证等。 在法制国家,刑事案件主张公力救济,不提倡私力救济,否则就会陷入被动尴尬。见义勇为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成华法 本报记者周滔 摄影李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