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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副主席履行职责却遭到解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作为被职工民选出来的工会主席理所当然地应该维护职工的权益,替职工说话办事。但安徽飞雁快速客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雁公司”)的工会副主席陈炳杨却因此遭到了解职,在求助无门的无奈情况下,他找到报社向记者诉说了原委。

  工会副主席被炒鱿鱼

  2001年6月27日,陈炳杨在员工大会上以全票通过当选为公司的工会副主席(主持工作)。

  据陈炳杨介绍,当选工会副主席后,他尽职尽责,坚持为职工利益说话,曾多次在各种会议场合代表员工就飞雁公司的一些违规做法提出质疑,也因此得罪了某些当权者,结果被视为某些人的异己和障碍。在2003年的8月份,公司没有经过职工大会讨论,便以竞聘上岗为由将他解职。

  谁的“权力”还能大于“法”?

  谁有那么大的权力解除工会副主席的职务?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中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法》第15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而陈炳杨从2001年6月被推选为工会副主席时起,任期满的话要到2004年6月。“我这个工会副主席不是领导给的,是全体职工选的,他怎么能想不让我干就不让我干呢?而且事先没有任何通知,也不经过职工大会。难道领导的权还能大于法?”对于无故遭到解职,陈炳杨非常愤慨。

  仲裁书成了一纸空文

  据陈炳杨介绍,从此之后,他和十几个业务骨干都下岗在家。为了讨个说法,他多次通过电话、书面的方式和飞雁公司的领导层进行沟通,但始终没有效果。万般无奈之下,他今年只好向安徽省总工会求助,省总工会根据情况,给飞雁公司发函指出公司的错误,同时要求该公司恢复陈炳杨的工会副主席职务等等。“但飞雁公司根本不理。”

  随后,陈炳杨诉到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2005年3月21日,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飞雁公司通过停发陈炳杨的工资、停缴社会保险等方式实际上解除了陈炳杨的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飞雁公司赔偿并补偿陈炳杨的各种损失的裁决。

  对于陈炳杨履行工会副主席职责却遭到解职一事,昨天下午记者试图采访飞雁公司董事长董双武等负责人,但该公司相关人士一会儿说董事长出差在外,一会儿说在开会,拒绝了记者见面采访的要求。记者拨通董双武董事长的电话,也是无人接听。不过据该公司一位董秘称,对于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该公司已经上诉到法院。目前该公司的工会主席还空缺着。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本报记者 藕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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