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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借款 上海24辆油罐列车北京抵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0: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记者黎政祥 实习记者朱薇 通讯员赵俊清) 1998年3月,中国铁道旅行社(原中国华运旅行社,乙方)与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借给甲方人民币五百万元现金,为期一年。到期将本金及利息545.5 万元一并归还乙方,后甲方归还乙方借款210万元。

  2003年10月16日、2004年9月1日,甲方曾两次确认尚欠乙方借款290万元,但对还借
款一事一拖再拖。后中国铁道旅行社以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要求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中国铁道旅行社欠款290万元,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2.4510万元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之日起7日内缴纳。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今年5月16日,中国铁道旅行社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18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但其表示无力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强制执行陷入两难境界。但后来的一个重要线索,使强制执行出现了转机,被执行人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自备油罐列车,但已被某铁路法院执行过。执行法官立即与该铁路法院执行庭取得联系,证实被执行人确有铁路自备油罐车70辆,通过北京一家公司在新疆经营。同时,又查到被执行人在其分公司账号上有存款10余万元,办理了冻结手续,立即传讯被执行人,其承认原有70辆自备车,但投资给其下属一全资子公司,后因欠银行的钱将这些车辆抵押给银行,银行委托其经营这些车辆,法院冻结款就是上述车辆的经营款。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对被执行人的触动极大。很快申请执行人传来信息,被执行人要求和解,用租车款每年偿还一部分欠款或用部分油罐车抵债。

  但双方在协商时,被执行人的律师称自备车已抵押出去并投资给子公司故不能执行,执行法官根据调查的情况指出,抵押车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执行。该自备车在铁路自备车管理部门的过轨登记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应属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飞赴新疆查封了部分自备车,到登记部门冻结这些车辆的手续,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拍卖自备车,执行法院强有力的措施惊动了被执行人,也惊动了其上级部门——上海铁路局,并找来各部门分析论证。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以24辆自备油罐车清偿290元欠款,其余费用从冻结款中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又经多方协调,使此24辆自备油罐车原有的两个租赁协议得到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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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70辆铁路自备油罐车的权属,二是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执行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铁路自备车是一种特殊的车辆,不能仅凭登记确定权属,抵押物的登记也无法确定在何处登记。第二种观点认为,自备车作为一种特殊的车辆必须在铁路自备车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完过轨许可证后方可运营,登记在谁名下就应属谁的财产。抵押合同也应在铁路自备车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能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得对抗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铁路自备车有关规定在铁路办理登记的自备车产权原则应当属登记人,且对油罐车的经营资质有严格的要求。本案油罐车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且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也不具有经营油罐车的资质,故应认定油罐车属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虽有抵押合同,但对抵押物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不得对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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