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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白领冒用信用卡获刑10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1:0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两名外企“白领”用捡来的信用卡消费了两万多元。昨天,东城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陈某、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案情回放

  捡来信用卡消费两万元

  今年5月9日下午,陈某在工商银行东直门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前一位顾客取钱后忘了拔卡,陈某就把那张信用卡揣进了口袋。

  为了试试这张卡能不能消费,陈某和同事张某先后来到东方银座地下超市及百货商场、新世界商场、望京大中电器城、马甸大中电器城,买了手表、皮鞋、钻戒、数码相机、手机,花去了2万余元,每次都是张某冒充信用卡背面事主“赵某某”的签名。让两人意外的是,6次消费都出乎意料地顺利,5家商场都没有人去核实签名。一个多月后,两人得知警方已介入此事,一直愧疚不安的陈某和张某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自首且退赔损失从轻判10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陈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两人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赔了事主的损失,应从轻处理,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

  信用卡被冒用难究商家责任

  市律协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天庆说,根据国际惯例,信用卡都不设密码,不需身份证,消费者只需签名,就可购物。事实上,商家往往只管划钱,而不去核实刷卡者是不是卡真正的主人。

  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商家是否负有连带责任?赵律师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商家承担的法律责任非常有限。商家不是笔迹鉴定专家,无法核实签名的真伪,强行要求商家具有银行一样的审查能力是不现实的。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商家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核实过签名,就可以免责。

  他认为,防范冒用信用卡犯罪,首先应该提高信用卡的科技含量,比如在卡里储存用户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方便商家核对;用指纹代替签名等。第二,持卡者应该有风险意识,一旦信用卡丢失应马上挂失。第三,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强制性要求商家在信用卡消费中核实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对如何核实做出具体规定。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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