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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丢”现金,自己不知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1:11 大众网-鲁中晨报

  状告证券公司被驳回

  本报淄博12月7日讯(记者 潇婧 通讯员 翟乃荣)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股票交易,时隔4年后却意外发现,账户内现金部分被取走。客户以不知情为由将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月6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原告陈某(女)诉称,2000年10月18日,自某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股票交易。从2000年底,陈某因忙于家庭事情,没有再进行股票交易。

  2004年11月12日,陈某在打印资金变动情况表时发现,账户内的钱于2000年11月30日、12月30日分别被人取走共计5.7244万元。资金卡账户密码等取钱的证件均由自己保管,并未委托人办理取款业务。证券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致使她的钱被他人提走,理应承担过错责任,要求返还损失5.724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8日,齐某持陈某(原告)的身份证在某证券交易部(被告),以陈某的名义开了一个资金账户。

  此后,齐某分几次填单存入现金8万元,进行了部分股票买卖交易。2000年11月30日、12月30日,齐某分别从账户上提取现金2407元、54837元。齐某在办理上述存取款行为时,都是以原告之代办人身份出现在相应凭证中,资金账户初始密码也系由齐某设定,说明原告认可齐某从此账户的取款行为。

  另外,原告陈某声称每笔股票交易皆其所为,而其在并不知齐某已取款的情况下,忽然停止了所有交易,且对高达8万元之巨的资金及股票不闻不问达四年之久,既不符合常理,也有违于将巨额资金投入股票交易的目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原告2001年3月15日应当知道了款项已被齐某取走之事实。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之诉讼请求从事实上不成立。

  2005年5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后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3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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