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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开挖后要及时恢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1:25 温州都市报

  案件回放:

  今年11月中旬,市行政执法局五马中队队员在市区府前街巡查时发现,全坊巷五马名豪美食林旁的人行道上堆放着大量的废土,旁边道路上有一个约5平方米开挖留下的坑,而且附近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给往来的行人带来不便。经调查,原来府前街五马花园的自来水总表因老化需要更换,于是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市市政园林部门申领了《城市道路挖掘
许可证》,并由水务集团派人进行施工。

  但在更换了自来水总表后,负责水表安装的温州市水务集团和道路开挖的申请方温州市鸿祥物业管理公司却因道路开挖后废土的清运和道路修复一事发生争执,物业公司认为,既然水表是水务集团进行安装,道路也是水务集团进行挖掘,所以应由水务集团负责清理废土和修复道路。但水务集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道路开挖的申请方本身就对废土的清运和道路修复负有义务。于是被开挖的道路因此被搁置在那而无人清理、修复。

  法律释疑: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在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队员表示,根据法规,物业公司是道路开挖申请单位,在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功能。经批评教育后,限期要求物业公司整改,目前,物业公司已经对废土进行清运并对道路进行了修复。周瞭黄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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