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开慢车酿成事故也要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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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17:46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重庆12月8日电(记者李永文)一辆川江牌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后面桑塔纳追尾,造成桑塔纳驾驶员当场死亡。经鉴定,事故主要原因是桑塔纳驾驶员酒后驾车,但川江货车车速太慢,司机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得太慢的货车司机赔偿1万多元。 2004年9月,重庆綦江县的王川开着借来的桑塔纳轿车,从重庆歌乐山出发开
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认定,王川酒后驾车是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此外,执法人员同时认定,张兴驾驶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为31.44km/h,车速过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后,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没有协商好。王川及伤者的亲属将张兴及货车挂靠单位一起告上法庭,法院采信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判决张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