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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警察收受贿赂私放强奸嫌疑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1:52 生活新报

  身为派出所探长,在办理一起强奸案过程中,竟公然收受犯罪嫌嫌人家属财物,私自放走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昨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名探长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4年8月28日,廖某、符某和李某某一起在南疆宾馆某卡拉OK厅唱歌,其间李某某在卡座里喝醉了,廖某某、符某某竟趁李某某酒醉之机,在卡座里轮奸了李某某,事后被卡拉
OK厅保安人员发现报警。五华公安公局大观派出所接警后,迅速抓获了廖某、符某。

  廖某的父亲得知儿子惹事后,为帮儿子脱罪开始四处"活动",在中间人菊某的介绍下,廖某的父亲认识了这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大观派出所刑侦中队探长梅亚力。在中间人的帮助下,廖某的父亲送了四万元钱给梅亚力,当即遭到梅亚力的严词拒绝并退还了钱,事后梅亚力还因此事受到五华公安分局的表彰。

  之后,廖父并不死心,又第二次送了42000元钱给梅亚力,"虽然梅亚力口头上拒绝收钱,但这次大家都心照不宣,这笔钱就一直放在梅亚力的办公室里,这期间梅亚力还使用了其中的1万元钱",据此,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梅有期徒刑4年,非法所得42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梅亚力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廉政模范与腐败分子之间就是一线之差",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梅亚力作为廖某、符某涉嫌强奸案的承办人之一,在廖某之父主动送其现金4.2万元时虽然其口头表示拒受,但当时并未坚决退回,事后亦未上交组织或向有关部门声明自己拒受的立场,而且其还使用了其中一部分现金,由此不难看出梅亚力收受他们财物的主观故意;梅亚力明知廖某之父有想请他帮助减轻廖某罪责的意图,仍然收受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确实为他们谋取到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梅亚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

  "当我们在维护法律正义时,梅亚力作为执法人员却在设置陷阱,我们本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他却在背后打黑枪,对执法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把更多的法律守护者置于危险境地,让我们感到非常的痛心……"检察官在法庭上义愤填膺。"我是被迫收钱的,我主观上并不想收钱,在办理此案时我是严格按领导的要求办的,我无罪!"然而,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梅亚力坚持:他不构成犯罪,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收到钱后他一直想退款,只是一直都未能退成,且他并没有利用职权为廖某谋取过任何利益,在他第二次收钱时,此案已移送审查起诉,他已无权过问此案。最后,他甚至拍着胸说:"我是严格执法,我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民警察!"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解,梅亚力确已构成了受贿罪,遂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席记者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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