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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疑诈骗遭错拘407天申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2:09 东亚经贸新闻

  今年38岁的于继彪是吉林省舒兰市人,2004年6月17日,在长春绿园区暂住的他突然被两名警察带回舒兰市公安局,6月18日,于继彪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拘,7月23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批捕,2005年7月29日,当地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判其无罪。经过当地检察机关抗诉后,2005年10月2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从2004年6月18日到2005年7月29日,于继彪被错押了407天。2005年11月23日,他将自
己起草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分别递交给舒兰市公安局和检察院。近日,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事发

  2004年6月17日 涉嫌拖欠他人欠款被抓

  2004年6月17日18时许,家住长春市绿园区的于继彪正准备到学校接女儿放学。然而,他刚到楼下自己的车上,就被几个人强行从车上拉下来,拽到另一辆没有牌照的红旗轿车内。在车上, 他看见了自己以前的生意合作伙伴赵晓明。据于继彪讲,事后他才知道,车里有两名警察,其中一人叫张耀明,是舒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一名民警。但当时于继彪被拉到车上时,两名警察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给他看任何证件。

  当日22时许,于继彪被带到舒兰市公安局。18日17时,于继彪被送到舒兰市看守所。这时,于继彪才知道,因为以前和赵晓明做生意时有债务关系,赵晓明报案称于继彪骗走他6万元钱后潜逃。

  批捕

  2004年7月23日 舒兰市检察院

  因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2004年7月23日,舒兰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于继彪批准逮捕。随后,舒兰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据于继彪讲,由于案情特殊,他一共经历了13次开庭,每次开庭时间最长的要一天。

  记者在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上了解到:2004年6月15日,赵晓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1996年9月,他被于继彪骗走了42000元钱。据赵晓明称,1996年,他和于继彪两人各拿6万元合伙做木材生意,但他拿出钱后发现于继彪没有诚意,便决定撤股,但多次向于继彪索要只要回了17500元。1996年10月25日,他和朋友来到于继彪家要钱,于继彪只给他10500元,并用自己的房子抵债,他只好同意。两人签订协议后,赵晓明离开。可到1998年他才知道,于继彪已将房子卖给了别人。等他再找于继彪时,已经找不到人。

  对此,于继彪解释,当时他确实和赵晓明做生意,但是签订房屋协议是被逼迫的,而且自己已经用酒和苹果等货物偿还了赵晓明的账务。

  一审

  2005年7月29日 舒兰市法院

  一审宣判罪名不能成立

  2005年7月29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合资发木材的情节,只有被害人赵晓明的陈述,没有有效证据。而且赵晓明所提出的60000元数额虽可以形成链条,但并没有说明具体做何种生意,没有证据充分证实。并且赵晓明向于继彪索要投资款的证实虽然不稳定,但这也恰恰说明于继彪均能够给付,由此无法认定于继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指于继彪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抗诉

  舒兰市检察院 认为事实证据非常充分

  对于舒兰市法院的判决,舒兰市检察院显然不能苟同。他们立即将此案抗诉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时认为,于继彪作案后,畏罪潜逃,经公安机关多方侦查并部署警力才将其抓获。而且案后,在历次供述中,避重就轻,狡猾抵赖,不如实交代罪行。并编造:“我和赵晓明、王树和三人合伙做的是木材加工买卖,他送4万元钱后我还他7500元,后来赵晓明让孟凡刚把秦池酒、苹果拉走,顶他的余款32500元钱,他管孟凡刚要钱没要来就管我要。他跟孟凡刚把我家砸了,还逼我用房子顶他的钱,把我的房照抢去,他当庭举证的协议是假的”等谎言。检察院认为于继彪的这些狡辩既没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

  同时,检察机关还列举了能够证实赵晓明给于继彪送去6万元钱的证人证言。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于继彪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终审

  2005年10月28日 吉林市中级法院

  终审仍然维持原判

  2005年10月2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继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法院认为,于继彪与赵晓明之间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但赵晓明到底付给于继彪多少钱,赵晓明后悔后,向于继彪索回多少钱双方各执一词,不能确定。关于此案的焦点是于继彪与赵晓明之间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表示。

  该法院在审理时证实,于继彪的家确实被赵晓明所砸,从而无法认定赵晓明是否是合法取得了

房屋产权或抵押权,因而不能认定于继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行为。因此,终审认为,原审判没有不当,应予维持。(东亚记者亚东)

  这笔国家赔偿应由何人承担?

  从被抓到看守所,直到宣判无罪释放,于继彪被被羁押在看守所407天。据他说,出来后他的第一个想法就是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讨个说法。2005年11月23日,他将自己起草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分别递交给舒兰市公安局和检察院。12月6日,记者分别来到两个部门采访。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只负责从批捕到释放这段时间

  该院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已收到于继彪的申请,正准备提交给检委会研讨,在调查核实后他们将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继彪进行赔偿。工作人员说,从受理之日起,他们将在3个月内给于继彪答复。但是他们只负责赔偿从批准逮捕之日到释放这段时间,之前应由公安机关赔偿。

  舒兰市公安局 全都应由批准逮捕的机关赔偿

  对于检查机关的说法,舒兰市公安局并不表示同意。该局一位姓辛(音)的副局长说,该局法制科并没有接到于继彪的赔偿要求。但他表示,像于继彪这种错抓错判的案件应属刑事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如果批捕机关没有对于继彪批捕,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赔偿。但现在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因此应该由批准逮捕的机关赔偿。

  吉林市律师称 于继彪应向舒兰市检察院索赔

  昨日,记者就赔偿问题咨询了吉林市一位律师。据其讲,刑事赔偿也叫司法赔偿。当事人应该拿着判决书,到中级法院以上的赔偿委员会申述,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协商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部门要赔偿于继彪的误工费,如造成残疾,也需进行赔偿。但就此案,这位律师认为,于继彪所要求的赔偿机关应该是舒兰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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