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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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4:31 深圳特区报 | |||||||||
亮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 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一级职务
【本报讯】(记者王湛通讯员莘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昨日正式出台,今后,深圳将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分类分级考核公务员,考核结果与责任追究挂钩,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实施意见》突出创新政府监督体系,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各项措施。不少措施尚属首次被引用。 推行“白皮书”制度 在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2006年首先在食品安全、环保、城管、交通、公安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全面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督察,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白皮书”中所列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部门领导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逐级制定职位说明书 在健全岗位责任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为每一岗位制定科学具体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应当明确每一职位的职位名称、任职条件、工作项目、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内容,将每一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或量化。同时,职位说明书要成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选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探索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在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方面,《实施意见》规定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每个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每年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工作指标,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分类分级考核公务员 在建立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区分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部门负责人与内设机构负责人之间的岗位职责差别,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服务对象在评议公务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在综合运用多种组织手段强化责任追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加大对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季报制度 在建立行政效率评估与监督制度方面,《实施意见》规定要全面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季报制度,政府部门要编制季报表,每季度向政府办公厅(室)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要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 今后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定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 突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与监督的重点内容 在建立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与监督制度方面,《实施意见》规定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抓好部门预算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部门绩效状况、专项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部门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评价、评估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真实和效益。同时,健全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绩效审计结果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建立经济责任评估结果的备案备查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载入干部档案和廉政卷宗,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的重要依据。 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要及时作出责任检讨 在强化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恰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每季度召开行政监督联席会议 在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监察局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及时交换工作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建立行政监督报告移送制度 在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监察机关要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监察部门征询廉政勤政意见,监察机关应如实反映其责任追究情况。 对新闻披露的问题首次纳入监督部门调查范围 在加强行政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揭露和批评各种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 解读 解决政府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报记者王湛通讯员莘坚 “文件内容可操作性强,紧扣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核心内容,着重抓住我市政府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及措施。”在解读《实施意见》时,监察局一负责人如此说道。 6000余字的《实施意见》全文分为7个部分,就政府系统内部责任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和原则;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划分;加强绩效评估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闭环效应;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创新行政监督方式,主动开展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对行政权力、公共财政支出和公共服务的监督 “‘1+6’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加强执行力方面有了一套系统、可操作性的具作措施。”监察局负责人进一步指出,“‘1’指的是实施意见,‘6’指的是实施办法,从政府层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变得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好操作。”他指出,《实施意见》明确对行政权力、公共财政支出和公共服务的监督,进一步突出了监察、审计、财政、法制、人事等监督部门在政府架构中的重要作用,从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行政责任体系的主要措施,从而明确建设廉洁政府、效率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 绩效评估监督作为体系首度提出 “绩效评估监督作为一种体系,被市政府明确又系统地提出,尚属首次。”监察局负责人解释时指出,《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是如何加强绩效评估监督,确保责任落实。这一部分强调分两个层次、四个方面来构建绩效评估体系:一是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分为对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和对公务员个人履职情况的考核;二是根据评估内容的不同,分为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和对行政效率的评估。这一部分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意见,即在监察、审计、财政、法制、人事等监督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完成单项评估。 三方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方面,我们从三方面入手,旨在形成‘闭环效应’。”监察局负责人打了如此一个比喻。“责任落实关键在于领导,我们首先提出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明确了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的启动形式;其次提出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调通过扩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明晰行政过错责任层次,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增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威慑力。” 针对行政机关处分制度目前存在的处分依据分散笼统、违纪形式涵盖不全、量纪标准不一、管辖权属不明、程序原则简单等问题,提出健全行政机关处分制度。“通过制定统一协调、系统具体的行政处分规定,增强行政机关处分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他说。 责任追究四个重点强化 “抓责任制的落实,必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为保障。”《实施意见》提出了责任追究“四强化”:强化对政令落实不力和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强化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实施意见》一方面提出全面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责任检讨制度;另一方面还特别强调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引入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措施。 整合行政监督资源 “针对我市行政监督部门之间存在的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我们提出必须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监察局负责人向记者罗列《实施意见》规定的4方面具体举措:其一,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实行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其二,建立财政、审计、法制、政府办公厅(室)督查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处理的制度,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其三,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市、区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其四,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创新行政监督方式 《实施意见》同时还提出了创新行政监督方式的三方面措施:首先强调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重点是拓展电子监察内容,建立全市公务员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信息库。其次提出要拓宽监督工作渠道。强调监督部门要主动从执法监察、财政监督、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突发事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各种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入手,收集线索。再次,强调对公务员队伍的事前监督,特别提出建立训诫制度和警醒教育制度。 亮点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行政过错行为扩展至108项 【本报讯】(记者张苹通讯员莘坚)假如你是个科员,在具体承办一项行政管理事项中,出现了行政过错,是不是要负全部的责任?《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能够告诉你答案。修订过的《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过错的责任划分和追究方式,力求把“层级管理”落到实处,达到防范的目的。 108项行政行为要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修订过的《办法》把原来列举的63种行政过错行为扩展到了108项,更加全面、详细和具有操作性。细到什么程度呢?按照《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依照规定的礼仪要求,言行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执行公务不按规定出示证件、不表明主体资格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告知当事人事实认定情况和处罚、强制的依据及内容的;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都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集体决策出现失误,没表态者也负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的应进行调查 《办法》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处分。这些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也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各负其责的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由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纪检、监察、法制、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没有纪检、监察、法制、人事专职人员的,由各部门视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员。 《办法》规定,新闻媒体披露有行政失当情形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的等九种情形,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3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人员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解读 通过责任追究推进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张苹通讯员莘坚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行政责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我市制定颁布了全国第一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践表明,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政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办法》颁布实施已近4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不断发展,《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政府自身建设和行政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市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稿,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七个部分—— 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办法》将行政过错的归责对象(责任主体)限定为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行政过错却是由行政主体造成的。因此,修订稿将过错归责对象扩延至行政主体及其聘任人员。行政主体过错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首长共同承担责任。 体现了行政过错的归责原则。依法行政、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遵守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履责的基本要求。违反上述要求,必须追究行政责任。原《办法》没有体现违反上级决定和命令必究的归责原则,故修订稿对此作了必要的补充。 扩大了行政过错的追究范围。原《办法》仅列举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内部管理七个方面的行政过错表现形式,尚不能涵盖其他形式的行政过错行为。为此,修订稿第二章增加了四条内容,分别列举公开告知、行政赔偿、征地拆迁方面的行政过错及行政主体的行政过错。原《办法》对行政内部管理的过错表现形式列举也不够全面,对此修订稿将之作为重点作了补充。 细化了行政过错的责任划分。修订稿对行政过错责任划分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增加了部分内容,明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环节的行政过错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力求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更加准确和合理,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 进一步完善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方式。此部分是《办法》修改的重点。为增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修订稿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调整,突出强调综合运用现有的各种行政处理方式(包括法定和非法定的一些处理方式)。一是设定便于操作的行政处理方式,如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二是引入法定的、需结合考评考核情况才能运用的行政处理方式,如不予评优、降职等;三是明确法定的行政惩戒方式,即行政纪律处分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中的具体运用。 理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首先是明确监察机关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的监督指导地位、相关权责及市、区两级监察机关的具体分工。其次是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组建原则及其主要职责。再次是明确提出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情况的报备制度。 修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原《办法》规定的追究程序较为简单,一些程序规定也不好操作,根据行政过错调查处理的工作实际,修订稿对此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充实行政过错责任审查的启动形式;修改行政过错投诉的受理及调查处理期限;规范对行政过错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修订的主要原则是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公务员任用、考评管理的,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监察局负责人还强调:追究责任不是目的,通过责任追究进行教育,形成依法行政、高效行政的氛围才是目的;同时要严格区分探索创新中的失误与违法违规行政的界限,弘扬“工兵精神”;对那些别有用心诬告、乱告者,要严肃查处,营造干事创业的好环境。 亮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出台 34种情形“一把手”要被问责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昨天,《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办法》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方面共计34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执行不力要问责 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行政首长问责: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等。 决策失误要问责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要问责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因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等等。 内部监督管理不力要问责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等等。 行政首长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符要问责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等等。 新闻曝光材料可作为问责信息源 《办法》规定,市长发现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包括(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审计、行政监察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五)部门工作考核结果;(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七)其他反映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问责采用6种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6种方式追究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 问责对象明确针对行政首长 本报记者李舒瑜通讯员莘坚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市用制度规范官员行政行为的巨大突破,加强了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一把手”的责任更重了,办事效能低下的“庸官”也要被问责。昨天,负责起草该《办法》的市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第三条监督通道 这位负责人表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制度。但少数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思进取、工作责任感不强、依法行政意识较差等情况,很难上升到法律监督、纪律监督的层面。而这些问题恰恰损害了政府形象、干群关系和决策效率。 出台《办法》,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可以说是在我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根据这个办法,“部门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等行政不作为,办事效能低下的庸官将被问责,严重的将被免职。 专门针对“一把手” 市监察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我市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确定为市人民政府,将问责的对象明确为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也就是说,专门针对“一把手”。 不仅针对市政府部门的“一把手”,更可延伸到各区和街道。《办法》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问责。 “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在赋予行政长官权力的同时也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责任。它强化了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增强了行政长官的责任心,同时加大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 市长提起启动问责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问责程序由市长提起启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有关情况,发现有关行政首长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市长责成有关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并决定是否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启动问责程序的,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二是调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四是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查。为了保证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问责与处分可以同时使用 据介绍,问责与处分都属于追究责任的方式,两者并行不悖,可以同时使用。根据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办法》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对有关行政首长问责后,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问责代替有关处分;对已经受到处分而未被问责的有关行政首长,仍可以依照《办法》予以问责。问责后,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亮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出台 严禁有令不行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本报讯】(记者张苹通讯员莘坚)我市昨天发布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以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严明行政纪律,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率政府和廉洁政府。 这十条禁令包括—— 一、严禁违规决策。不准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作出决策。 二、严禁有令不行。不准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严禁违规用人。不准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 四、严禁滥用职权。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五、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对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收受财物、或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 六、严禁推诿拖拉。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不依法及时处理。 七、严禁失职渎职。不准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包庇袒护。 八、严禁知情不报。不准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九、严禁滥用资金。不准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不准乱投资、乱发放、乱使用、挥霍浪费。 十、严禁规避招标。不准将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以分拆、隐瞒项目真实性质等方式规避招标。 《禁令》规定,对违反以上禁令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先行停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以上禁令者包庇袒护、不予处理的,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 解读 重点针对推诿拖拉效率低下 本报记者张苹通讯员莘坚 昨天发布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虽然只有短短六百多字,却给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拉起了十条具有震撼力的“高压线”。 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十条禁令所“禁”内容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禁令》只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的重申,因此,在处理上也有所加重。 《禁令》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公务员。由于《禁令》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制定,所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其他工作纪律、道德规范等方面,《禁令》没有涉及。考虑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面广、环节多,不可能在《禁令》中穷尽所有,也难以具体到某个具体行为,所以《禁令》中只针对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行政运行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对机关作风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办事推诿拖拉、工作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心不强、“第三种状态”等现象进行规范,并力求做到既概括又明确,同时本着简单明了、易懂易记、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 《禁令》采用了在条文前面进行归纳,后面进一步细化的方式。对违反《禁令》的人员采取了组织处理和处分相结合的方式。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违纪行为的复杂性和情节、轻重、后果的不同,且要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衔接、配套,以保持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我们没有采取硬性“一刀切”的处理方法,而是分了轻重两个层次。但由于《禁令》是对一些纪律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为达到令行禁止的目的,所以在处理上有所加重,一是对违反禁令情节轻微的,明确应给予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而《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明确一律先行停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亮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53种违规行为有错必纠 【本报讯】(记者滑翔通讯员莘坚)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事项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从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降职、辞退等责任追究。昨日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或者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 三个审批环节逐级问责 《办法》指出,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实施行政许可通常包括受理、审批和批准三个环节。《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将根据各自负责的实施环节,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其中,具体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3种违规行为有错必纠 依据《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办法》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收费和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了53种应当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而没有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等; 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如: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许可项目的;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未按照规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等;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收费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费用的,予以追缴;财政部门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如:实施监督检查违反法定程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依法查处的等。 追究责任重则降职辞退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8种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这8种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降职,辞退和给予处分。其中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降职和辞退这3种方式,是首次纳入我市行政问责条款当中。 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有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还有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其他审批事项。《办法》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事项的责任追究,同样参照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我市行政机关的所有审批事项今后将全部纳入监察机关的监管和责任追究范围。 解读 审批有规可循惩处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滑翔通讯员莘坚 “对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这样一份全面、详尽而且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规定,一方面使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有‘规’可循,另一方面也令监察部门的监管惩处有‘法’可依!”谈及《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出台的现实意义,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室一位参与《办法》起草工作的人士如是概括。 依法行政亟须责任追究体系的完善 2003年8月颁布的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随后发布的《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都已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了禁止性条款的相关规定,那么深圳为何还要专门出台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办法? 市监察局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行政许可法》虽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应当遵守的义务和不得违反的禁止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只对部分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而《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尽管进一步提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的要求,但也没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全面规定。因此,有必要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一套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的责任追究机制,更加严格有效地纠正和惩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这对于保障《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操作性强是最大特点 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可操作性强是《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最突出的特点,这一点从《办法》中全面而详尽的禁止或义务性条款中得到了直接体现。 浏览《办法》的总共22个条款,其中列举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多达53种,基本概括了《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所有行为。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这应该是目前国内所有制定类似办法的城市中条款最全面、最详尽的一套办法,它不但有利于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任追究单位较为全面、清晰地掌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责任追究的界限,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察部门及时对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 问责方式更加全面严厉 与以往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规章制度相比,新出台的《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的追究方式更为全面,较为严厉的两种行政处罚方式——降职和辞退更是首次出现在我市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当中。 参与起草《办法》的一位监察人士介绍说,目前《行政许可法》对于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只规定了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纪检、监察的法律政策文件也只是规定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然而,根据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对责任人予以降职、免职或者辞退等行政处理,在责任追究体系中既是必要的,而且更具有实际意义和威慑力。因此,《办法》中结合新颁布的《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对责任追究方式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亮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出台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本报讯】(记者冯庆实习生晏慧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昨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意见》共分为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五个部分。 一是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的制度体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举措。 二是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意见》提出,我市各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外,还要在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的定期梳理制度。梳理后的执法依据要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并要结合梳理执法依据,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将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查和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执法活动。此外,还要根据梳理执法依据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文件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执法职能进行核准界定。对存在执法职能重复交叉或职能不清的,要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协调解决,予以明确。《意见》还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分解到执法岗位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法定权力。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意见》指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进行评价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将根据计分分值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评先资格。 四是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意见》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督察立法,要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于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执法职权或违法、不当行使执法职权的行为依法实施督察,作出督察决定。监察部门要加强责任监督,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意见》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法制办。 解读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冯庆 昨日,负责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市法制办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该人士表示,提出该《意见》十分必要,并且该《意见》对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内容、评议考核办法等都进行了明确,亮点很多。 该人士首先介绍了提出该《意见》的有关背景。他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进一步规定。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有关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深圳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早在1998年就已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他表示,该《意见》不是简单地转发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而是在总结我市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深圳行政执法中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操作性强,同时也是贯彻市委市政府落实“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该《意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规范、一些争议的协调、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各有关部门执行的进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该《意见》对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二是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三是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在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上,为了有效实施评议考核,并积极发挥各区、各部门的作用,《意见》规定了3个层级的考核体系,即市政府评议考核机构负责对市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政府评议考核机构负责对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为体现“奖优惩劣”原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还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评先资格。 该《意见》还有一个较大的亮点,就是提出“对存在执法职能重复交叉或职能不清的,要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协调解决,予以明确。”市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以往我市出台的很多行政法规未能有效实施,就是存在不少职能不清的情况,该《意见》则明确指出了解决办法,在制度和程序上进行了完善。 亮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出台 督查工作必须事事有着落 【本报讯】(记者马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已正式印发,《意见》对督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市政府督查机构要移交市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对落实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要求,一是要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首先要突出督查重点。始终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 决策的贯彻落实摆在督查工作的首位;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要重点督查;突出抓好每年《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全年任务的分解和常年跟踪落实,对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等方面的工作也要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督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督查机构也要及时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开展专项督查。 其次要讲求工作时效。承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做到急事急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发出督查通知的单位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再次要注重办理质量。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经常性地开展督查,实行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此外还要讲实话、报实情,真实反映督查情况,为领导同志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二是要创新方法,健全制度。 在创新工作方法方面,要以提高督查实效为目标创新督查方式,不仅要开展日常督查工作,尤其要亲临现场,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督查信息网络建设;探索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监督、群众监督等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形成督查合力。 三是要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要明确办理责任,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承办督查事项责任制,对于紧急和重大承办事项,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做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考核,市政府督查机构每年要对各区、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的范畴;要加强责任追究,对以下情况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不能按时完成督查事项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意见》强调指出,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市政府督查机构要移交市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对落实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解读 开展督查工作的有效依据 本报记者马璇 针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的制定原由、依据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据介绍,新形势下对督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最近,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以及《关于建立促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等重要文件,都明确要求市政府督查机构对各区、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发挥重要的督查作用。 但近几年来,我市市政府层面一直没有就如何加强督查工作作过具体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缺少有效的依据。因此,此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贯彻省政府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借鉴学习北京、上海、广州、惠州等地的做法,制定了这份《意见》。 《意见》全文共四部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市政府督查机构要移交市监察部门作出处理。”这一条是希望对处理办事拖拉的有关责任单位明确一个量化标准,借鉴的是北京的做法。北京市政府对一年内两次收到市政府督查室催办通知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关于《督查通报》。政府办公厅已有一个《督查情况》,在《意见》中改称为《督查通报》,改称后从字面上讲更准确,更有力度,也更有利于办成我市政府系统通报督查工作、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交流经验的阵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