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建开发区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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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09:52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12月9日电(记者王志)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根据规定,在制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整体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作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于2003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和改善环境质
为提高环评法的可操作性,山东省率先规范区域环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环评工作,在制定整体规划时,必须编制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选址、功能定位、规划布局、产业结构设置以及环境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控制重污染项目的上马,山东省明确规定,对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