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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竟不知山林已承包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0:25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有话对党报说

  村委会自称拥有发包收益权 村民认为使用权属村民小组

  所有权人竟不知山林已承包他人

  律师:发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叶先生来电反映:我是同安五显镇西洋村第2村民小组组长。早在1987年,西洋村委会就将山林权属归竹仔林自然村(即第2村民小组和第11村民小组)共同所有的鸟儿展翅山发包给他人,2001年,村委会再次将该山发包给厦门某酒家,合同期限30年,引起村民的强烈反对。多年来,村民与村委会多次交涉,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调查附记:昨日下午,记者随叶先生来到鸟儿展翅山,两名老人和其他几位村民早已在半山腰等候。叶先生指着山上的几幢小房子说,那就是向村委会承包山林的酒家建的。其他村民也愤愤地说“这一大片山林本来归我们所有,但西洋村委会却擅自将它发包。”

  这两位老人都是原竹仔林生产队的队长,他们向记者介绍了这座山的历史沿革。1952年土改时,当时的同安县政府就确定该山土地所有权归竹仔林村;1956年全国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改造后,村民户的私有田地、山地所有权也同时归属竹仔林生产队集体所有,经后来的植树造林,该山林木粗具规模后修枝出售,给集体带来不小的收益;上个世纪70年代,当时的新城大队(即现西洋村委会前身)以办农场养猪、米粉厂需要烧柴为由,向他们商量取该山林的修枝为柴火之用,他们答应了。但由于一系列原因,到了上个世纪的80年代,该山被林业部门确认为无林地,1987年,西洋村委会便以开发和绿化荒地为由,将该山以村集体的名义发包给三位村民种植果树。

  “村委会发包时没有经过我们村民小组的同意,所得收益也归村委会所有,我们曾找村委会交涉过多次,甚至发生争吵,但他们说合同2005年到期时再说。”“谁知2001年的一天,村民突然发现山上盖起了房子,再一打听,原来是村委会又将该山发包给厦门的某酒家。

  叶先生接着说,今年上半年他担任第2村民小组组长后,多次找现任西洋村书记交涉,到了11月,书记才将该山的承包合同拿给他看,他看到,合同上写明该酒家对鸟儿展翅山的租赁期限是30年,所得收益归村委会所有。叶先生说,“我们作为该山的所有权人不但没有获益,而且对发包的事事先都不知情,因此,村民强烈要求收回该山的使用权。”

  随后,记者找到了西洋村的书记叶月德,他承认鸟儿展翅山的所有权归第2和第11村民小组所有,但否认了村委会对该山的发包行为是侵犯了村民的使用权。他拿出1987年的承包合同给记者看,“当时是公开投标承包,村委会还将竞标的消息在村里广播了三天,在没有村民反对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将该山发包。”对村委会2001年再次将该山发包给酒家,他的解释是,1987年的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乙方(承包者)应按时(承包期满后)交还给甲方(村委会),甲方有权重新做出处理。”因此,除非这座山被征用,否则村委会将一直拥有发包的权利,收益当然也应归村委会所有。

  记者发现,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西洋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置鸟儿展翅山的使用权,发包的程序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此,记者请教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陈宇峰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而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和发包。对于确权清楚的集体土地的发包程序,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包。未经该程序的,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可主张优先承包权,也可请求确认无效。

  本报记者 林燕贞(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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