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青年绑架轮奸发廊妹被判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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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1:34 南方都市报 | |||||||||
绑架强奸发廊妹被判20年 受害人逃出后报警,3被告分别被判刑16-20年 本报讯(记者周松柏 通讯员蓝永山 实习生王晓男)5个年仅17岁至22岁的年轻人没钱花,竟将发廊妹诱出实施绑架,敲诈发廊老板,并轮流对发廊妹实施强奸。发廊妹逃出后报警
绑架期间多次转移关押地点 2004年12月8日22时许,22岁的邓某、19岁的姚某、17岁的冉某及同案人谢某、潘某(二人均在逃)5人经密谋后,由谢某携带折叠匕首、尼龙绳、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来到惠州市上排“丽人坊”发廊,由潘某花150元以“买钟”的形式将被害人王某带出,带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墟镇大兴旅店关押。 12月9日早上,邓某等5人又将王某转至新墟金泽假日酒店703房,并胁迫王某打电话给其老板伍某,要其汇5000元到被告人冉某持有的户名叫“贺军”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上,款到后才放王某回去。当晚,邓某等人将王某再次转押至深圳市福永镇某旅馆。 在对王某关押期间,邓某、姚某、冉某、谢某还先后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12月11日下午17时许,王某趁姚某、冉某熟睡之机逃出被关押的旅馆房间并跑到附近派出所报案。接报的福永镇警方很快将被告人邓某、姚某、冉某抓获,随后移交给惠州市警方。 三人均数罪并罚 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邓某、姚某、冉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中邓某、姚某、冉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又均已构成强奸罪,且是二人以上轮奸,应对邓某、姚某、冉某实行数罪并罚。由于冉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惠城区人民法院宣判:邓某、姚某两罪并判,分别判处总和刑期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冉某两罪并判总和刑期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