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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祸 夫死妻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2:59 西部商报

  驾车肇祸 夫死妻还债

  因司机与受害者均死亡,受害者家属遂向司机妻子提出索赔

  本报记者 魏娟 通讯员 王涛 为您报道 在一次车祸中,乘车人与肇事司机不幸双双死亡。死者的家属便向肇事司机的妻子索赔。丈夫已死,妻子有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

  驾车肇祸 司机“乘客”双双死亡

  来自江苏省的陈某,在兰打工期间与榆中县的赵诗(化名)成为朋友。2001年年底,陈某乘坐赵诗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至城关区雁儿湾路的兰州家旺采暖设备厂门前时,与司机岳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农用三轮车当场被撞翻,陈某和三轮车司机赵诗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两人死亡。

  道路交通处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原因是:货车司机岳某违规在左车道上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因素;司机赵诗驾车回头闲谈,遇事采取措施不力,也是发生事故的因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司机负同等责任,而乘车人陈某不负责任。

  诉讼

  死者家属向两名肇事者索赔

  陈某的父母赶到兰州处理完儿子的后事,陈父多次找到两名肇事司机的家中,要求赵诗的妻子李某和司机岳某为儿子的死亡负责,遂向两家索赔儿子的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7万元,但均遭到拒绝。

  陈父一怒之下将李某及岳某告上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儿子的死亡损害赔偿责任。

  庭辩

  司机之妻:丈夫死亡 自己无力赔偿

  庭审中,赵诗的妻子李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岳某驾驶的货车撞在了丈夫赵诗的三轮车上,而非丈夫的车撞在岳某的车上,所以责任应由岳某承担,她没有理由承担责任;况且她丈夫已死亡,她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与乘客无事实法律关系

  而岳某却认为,交通部门虽已认定这起事故的责任是他与死者赵诗共同承担,但他与乘客陈某没有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陈某的父母应向死者的继承人即赵诗的妻子李某索赔。据此,岳某要求法院驳回陈父对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

  夫“债”妻还两被告各赔一半

  经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替丈夫赔偿陈某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近3万元;岳某赔偿剩下的3万元。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的苏清盛律师。

  记者:丈夫死亡,债权人能否要求其妻承担责任?

  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死者陈某的家属(原告)没有起诉肇事司机(已死亡)妻子的权利。但在肇事者妻子李某继承了死亡丈夫财产的情况下,原告可对其提起诉讼。

  记者: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律师:李某只能在自己的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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