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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经理状告原公司讨回477万元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4:04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瑜 记者 宋宁华)日前,市一中院对一起标的800万元的巨额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华伟公司被判支付公司原总经理宋先生利润提成款457万余元,并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万元。

  1995年,华伟公司聘请宋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1999年1月,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致函公司另一董事,提出了宋先生在公司的利润提成方案,如宋先生能使公司扭亏为盈,则可
取得公司利润的10%作为提成奖,并明确数字可作调整,宋先生同意并在信函上签名确认。但华伟公司当年取得盈利后,并未支付宋先生相应的提成款。2004年10月,华伟公司通知宋先生,免除他的总经理职务。

  为此,宋先生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999年至2004年的利润提成款、经济补偿金等8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该信函,能反映出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宋先生协商后,公司原则上同意在每年有盈利的情况下给予总经理宋先生10%利润的事实。尤其从最后一句“数字方面可作调整,原则大家同意”可以看出,其他董事对此方案也有所了解并原则同意;华伟公司在免除宋先生总经理职务后未安排其他工作,应视作单方面终结劳动关系,应按照宋先生在公司10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宋先生10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由于宋先生直至2004年11月才申请仲裁,其主张2002年11月前的劳动报酬已超过了诉讼时限,无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令华伟公司支付宋先生2002年至2004年提成奖45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0万元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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