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市民为电动自行车“讨说法”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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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7:14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广州12月9日电(吴俊、李世寅)在广东中山市,有了“准生证”却没有“准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至今仍然没有获得一个明确的“身份”。日前,又一名电动自行车拥有者将交警告上法庭,想为电动自行车“验明正身”。但是,这起官司以电动自行车拥有者败诉而告终。 这起官司始于2005年10月31日。这天上午,广东中山市民杨先生骑着电动
据杨先生反映,中山市至今未就电动自行车的地位和登记问题制定具体规定,导致广大电动自行车主无所适从。 杨先生认为,其当时所使用的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交警以“无证”作为处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杨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交警部门行政处罚错误,并返还其车辆,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交警部门则认为,杨先生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交警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做行政处罚也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虽然被列入“非机动车”范畴,但“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杨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脚踏、不能踏行,其外形与女装两轮摩托车相近,经检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因此不属于“非机动车”。 法院认为,杨先生称其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的意见,证据、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维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2005年10月31日扣留原告电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被扣车辆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行政赔偿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