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男子通奸被捉 立三万欠据被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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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7:2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12月9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楚云、徐岚) 宁波慈溪人李某发现自己的妹夫钱某竟与自己的妻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无奈向钱某索要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写下欠条。结果钱某拿着欠条反将李某告上法庭。近日,宁波市慈溪法院判决这张违背伦理道德的欠条无效。 钱某是李某的妹夫,两家都在广州做生意,虽然各自做自己的生意,但经常往来。
2004年1月6日,为了拿到赔偿金,李某在广州沙河酒店与钱某发生争执,李某打掉了钱某所戴眼镜,胁迫钱某赔偿,当场李某收取了钱某1.4万元“补偿”款;钱某写下3万元精神补偿费欠据一份,后来又支付给李某6千元“补偿”款。 给了李某2万元,钱某并不甘心,害怕李某找自己麻烦,索性拿着欠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此欠据无效,并要求钱某返还自己已给付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 慈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与李某妻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有悖社会伦理道德,而李某就此要求钱某给付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原告出具的“精神损失费”欠据,有悖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钱某出具给李某的3万元精神损失费欠据无效,并返还钱某已付的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