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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复古庙文体局两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22:35 大连晚报

  金州区龙王庙村委会将龙王庙承包给个人经营,经营者在龙王庙区域范围内增添了部分构筑物

  为修复古庙文体局两打官司

  ■通讯员德伟景华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金州区文化体育局为了保护古迹龙王庙,两次打官司,两次胜诉。记者昨天从金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

  1987年6月,金州区文化体育局委托金州博物馆与龙王庙村原第六生产队签订了一份合作修复文物龙王庙的协议,双方约定共同修复文物古迹龙王庙。协议对修复的出资、修复标准、质量验收、修复后的经营管理、收益分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期至2015年5月止。2001年9月,在没有征得金州区文化体育局的同意下,龙王庙村民委员会将龙王庙承包给吕老汉经营。吕老汉接管龙王庙后,在龙王庙区域范围内增添了部分构筑物。2005年1月,龙王庙村民委员会又与吕老汉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同意将龙王庙庙上房屋9间,神像11尊,站童像6尊承包给吕老汉经营;承包期为1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为每年6000元。合同到期后,吕老汉所建房屋等构筑物自行拆除,发包方对承包方建筑投入,装饰、装修投入不予赔偿。吕老汉依据这份协议,继续经营管理龙王庙。

  2005年年初,金州区政府决定重修龙王庙。但由于龙王庙已被个人承包,受到了个别单位和个人的阻挠。金州区文化体育局将金州区龙王庙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以龙王庙村民委员会擅自转包龙王庙古迹,已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其合作经营协议。法院判决原告金州区文化体育局胜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区文化体育局多次找到吕老汉,要求其腾退房屋,从龙王庙搬出,但吕老汉以种种理由拒绝。文化体育局只好再次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吕老汉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吕老汉立即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1987年6月,原告委托下属单位金州博物馆与原龙王庙村第六生产队签订了一份合作修复、经营文物古迹龙王庙的协议,此后村级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生产队解体后,村民委员会未经原告同意将文物古迹龙王庙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已构成违约,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作为合法管理者要求收回文物古迹的经营、管理权,是合理合法的。被告未经审批,在文物古迹管理区内自建构筑物,属于文物保护法明令禁止的“添建”行为,故其补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老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龙王庙文物古迹管理区范围内其添建的构筑物,恢复添建前的原貌。被告吕老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腾退龙王庙文物古迹给原告大连市金州区文化体育局。

  本案宣判后,被告吕老汉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下旬,大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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