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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跨越海峡两岸的《阄书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0:52 石狮日报

  本报讯昨日下午,记者在市博物馆见到一份立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的《阄书合同》。据市博物馆李国宏馆长介绍,这份《阄书合同》不仅是一份海峡两岸一体的史证,而且其内容对研究闽台郊商当时的经营状况和闽台民俗学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

  据查,这份《阄书合同》是清同治年间石狮前坑郭姓村民郭天增母亲蔡氏夫人,将其丈夫去世后留下的海峡两岸的土地财产分给四个儿子时立下的。据李馆长考证分析,从这
份《阄书合同》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当时从事闽台贸易的石狮籍郊商们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其经营的商号总部设在大陆,则在台湾必有其分号;相反商号总部设在台湾的,在大陆同样有其分号,他们的贸易横跨海峡两岸。如此份《阄书合同》中郭天增的父亲在晋江的“茂盛”总号,在台南的普济殿、南势街、打棕街都有分店,并在台南的打铁巷开了一家“新捷盛”分号。二是当时的闽台郊商除了贸易获利外,还在两岸购置了大量的田产土地,从而体现出中国商人的传统思想。即把从事农业生产看做是“本”,而把经商做生意当做“末”,且重“本”抑“末”。如这份《阄书合同》中就提到了郭天增的父亲在台南四个地方及大陆的晋江、石狮山边、郭坑等地购置了大量田产。尽管这样能以田产收入减少做生意带来的风险,但购置田产的大量资金又会制约贸易的扩展。三是这份《阄书合同》中的内容,体现出了早在清代中国就有原始的“股份制”经营方式。如该合同中写有,将郭天增的父亲与族人合伙开办的“兴利”号的分红,作为其夫人蔡氏的赡养费,这笔“红利”与四个儿子没有关系。

  此外李馆长还认为,从这份《阄书合同》中还可以考证到当时与闽台郊商有关的民俗学。其中之一就是闽台地区赡养老人的问题,该合同中就有单独一条规定划分到蔡夫人名下的财产,儿孙们在其有生之年不得侵占,并且儿孙们还要每月每年为老人提供定额的“福食”费;二是规定郭天增四兄弟除了赡养老母外,还要承担家族中的公共开支,如祭祀先人的费用,以及祭祀上帝公、关夫子等敬神费用都由分有田产的儿孙们负担;三是在合同最后专门提出,郭天增父亲所留下的这些田产都是他一生艰苦创业所得,儿孙们分得后要像其先辈一样竭力经营以振家声,不能坐吃山空而要继续拼搏等等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极富闽台地区色彩的民俗民风等。因此说,这份《阄书合同》不仅是两岸一体的历史见证,而且对闽台郊商的贸易和闽台地区的民俗学都极有历史研究价值。(穆一鹤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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