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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劝退学生讨择校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01:06 新京报

  法院认为交纳3万择校费是为入校学习,双方未约定如何退还费用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中学生小坤入学时向学校交纳了3万元择校费,一学期后因成绩等原因达不到学校要求被劝退,小坤的父母认为学校应该退还部分择校费,并以小坤的名义提起了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小坤的起诉,原因是双方当初没有约定这笔费用是否退还、如何退还,而法律也没有规定这笔钱一定要退。

  学生退学要讨回择校费

  小坤参加了去年的北京市中考,但考试成绩低于高中录取分数线。经与北京市第二十一中学联系协商,小坤在父母向该校交纳了3万元择校费后,被该校高中部录取为正式学生。

  第一学期末,小坤被学校劝退了,学校给出的理由是他在不遵守纪律、学习成绩未能达到学校要求。

  小坤的家长表示接受学校的处分,但认为学校应该退还部分择校费。小坤的父母说,3万择校费属于教育服务费,应当平均分摊到每个学期,即每学期5000元,按学生实际得到的教育服务收取,未获得教育服务期间的择校费应当退还。因此他们认为,学校应把小坤剩余的2.5万元退还。

  学校称一次消费不能退

  北京市第二十一中学认为,择校费属于机会选择费,是一次性消费,交纳择校费的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政策,一次性收取了小坤3万元择校费后,已接收他为该校的正式学生,故不同意退还择校费。

  东城法院一审认为,小坤到二十一中学上高中是自己决定的,并自愿交纳了择校费,二十一中学也同意他上学。后因个人表现原因,小坤被劝退而离开学校,责任应由他承担。

  据此,东城法院驳回了小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坤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院终审驳回诉讼请求二中院审理时发现,目前,对择校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政策的,仅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依据该规定,公办高中择校费以“次”收取,而非以“学期”或“学年”

  收取,小坤主张的择校费属于教育服务费这个观点无法在标准卡中体现。

  二中院认为,从双方对交纳择校费一事所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来看,小坤交纳择校费的目的是为了进入该校学习。二十一中学在收取择校费后已接收他为该校正式学生,双方均已履行了相应义务。而双方在履行义务之前没有对择校费是否退还及如何退做出约定,加上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择校费性质尚未明确界定,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小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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